罪犯田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田某某,女,1992年8月14日出生,重庆市石柱县人,高中文化,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对犯罪所得310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2022年5月5日止。2018年11月5日送入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11月2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女子监狱七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提请田某某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田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该犯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各科考试均合格,努力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自入监服刑以来共获三次监狱表扬,财产刑已履行(有缴款收据证明),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依法提请罪犯田某某减刑九个月。 同日,监区长办公会会议经审核,同意建议依法提请罪犯田某某减刑九个月。监区将提请该犯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田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建议提请罪犯田某某减刑九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2月2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田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提请罪犯田某某减刑九个月。评审会后在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田某某提请减刑的不同意见。 公示期满后,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公示结果和提请减刑建议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女子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监检察室作出“无异议”的检察意见。 2021年1月1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减刑建议、评审意见连同驻监检察室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监狱长办公会认为田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田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 会后,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2月1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田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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