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曹某某,男,1985年12月15日生,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县。因犯盗窃、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0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3月20日止,2011年1月11日调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金钟监狱二分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金钟监狱二分监区2012年11月28日提请对拟呈报假释罪犯曹某某进行居住地核实及社会调查评估,监狱狱政管理科于2012年11月28日向北京市密云县司法局发函委托对罪犯曹某某拟假释后居住地进行核实,并对该犯社会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密云县司法局证实拟假释罪犯曹某某提供的假释后居住地真实,该犯家属表示愿意接纳,家中经济状况稳定。经密云县司法局调查,该犯居住社区对该犯假释无反应,社会危险性较小,符合假释条件。 2012年12月2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二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曹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曹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曹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罪犯曹某某“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评估分数为44.8分,属于较低风险。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全部执行完毕。二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曹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曹某某提请假释。 二分监区减刑假释立案评议会审核同意罪犯曹某某提请假释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查。经审查,监狱狱政管理科认为,分监区认定罪犯曹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曹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分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3年1月1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管理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做出同意提请罪犯曹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3年1月21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曹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曹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做出提请罪犯曹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狱政管理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认为“罪犯曹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拟同意监狱意见,会后,监狱将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河法庭,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3年3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曹某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罪危险,依法裁定对罪犯曹某某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