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23日下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解放乡中心学校小学六年级学生郭某某体育课期间在操场上练习跑步,不慎撞到云梯,造成双肾破裂,先后到依安县人民医院、齐齐哈尔中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双肾挫伤、胸腔积液,花去药费5万余元。2012年8月,郭某某转入齐齐哈尔市第五十二中学就读。2014年7月25日,郭某某因持续血压升高及面部神经炎到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住院治疗18天,花去医药费2万元。出院后,经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三院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所患肾性高血压与两年前外伤造成肾挫伤有因果关系,伤残6级,花去鉴定费9000元。 郭某某家是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庞大的医疗费支出让郭家不堪重负。在解放乡民政助理的带领下,郭某某及其父亲来到了依安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工作人员帮忙向学校讨要医药费及后续的治疗费用。法援中心接待郭家父子后,马上联系太东乡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兰颖,指派其帮助郭某某进行诉讼。 兰颖了解分析案情后,认为郭某某在校上课期间受伤,体育老师未尽到管理保护义务,属学校失职;郭某某受伤后,学校未及时发现并进行抢救,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造成郭某某腹腔内大出血,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兰颖先尝试与学校方面沟通解决,经过几次协商调解,学校勉强同意支付2012年郭某某住院治疗所产生的费用5万元,但拒不承认郭某某的病情反复发作与其在学校受到的伤害有关,不同意给付郭某某二次治疗以及后续治疗的费用。因双方沟通未果,兰颖建议郭某某准备材料进行诉讼,要求依安县解放乡中心学校赔偿郭某某医药费15715.75元、护理费4320元、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226090元、就医交通费600元、后续口服医药费46537.50元、鉴定费8360元等以上费用总和的80%,共计245618.60元。起诉后,兰颖积极收集有关郭某某受伤经过的各种证据,用以证实学校教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 2016年8月9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兰颖陈述如下: 一、郭某某在上体育课期间撞上云梯,老师不在现场,未尽到对学生的管理保护及看护义务,属于疏忽。 二、郭某某为住校生,学校有全天监护管理保护职责。郭某某受伤后,学校在下节课上课后才发现并进行抢救处理,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造成其腔内大出血。 三、原告郭某某身为班级的体育委员,积极响应学校召开运动会的号召,在体育课上认真练习跑步,因不慎摔倒才撞到云梯,学校理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四、原告郭某某事发时年仅12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原告郭某某在跑步过程中,对可能撞到云梯的危险性仅仅是能够预知,虽因郭某某未能充分注意,致使身体受到伤害,原告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但原告在操场上跑步撞伤,被告身为学校事后才知晓此事,说明被告对学生的管理看护存在疏忽,被告亦存在一定过错,且为主要过错,理应对原告郭某某的损伤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于承办人收集的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依安县解放乡中心学校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郭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口服医药费、就医交通费、鉴定费等项合计人民币140348.81元。
【案件点评】
本案系儿童校园伤害案件,即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而引发的案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主要有:1.原告是否在学校课上受伤。兰颖自接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便与原告的父亲积极联系证人,但因为案件已经过去三年,故取证难度很大。原告郭某某的父亲在一次往返的火车上偶然碰到了其子之前在被告学校的同班同学,该同学作了一份证言,证实原告郭某某当时确实是在学校上体育课的时候受伤的,而不是学校辩称的是在下课放学后因学生自身贪玩而受伤;2.原告要求的各项赔偿请求是否合理。针对此项诉讼争议焦点,兰颖与原告积极沟通,将原告从受伤一直到二次住院以及后续可能产生的治疗费用清单全部找到并上交法院,用充分的证据向法庭展示了原告一家因此次事件所遭受的损失;3.原告两年后所得病症是否与原告在被告学校受伤有因果关系。兰颖通过多次与原告父亲沟通协商,最终在齐齐哈尔市鉴定中心对原告郭某某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原告所患肾性高血压与两年前外伤造成肾挫伤有因果关系,有效地在法院庭审过程中提供了该项证据。 儿童校园伤害案件是儿童安全的一大杀手,很多看似意外的事故是因学校疏于管理所致。从本案来看,如果校方能够加强管理,特别是体育老师能够真正履行教育监管之责,也就不会出现郭某某受伤的结果。因受害主体是未成年人,在提供证据、证言等方面均处于劣势,儿童校园伤害案件维权相对难度大。本案法律服务工作者兰颖认真负责、不辞辛苦,实地勘查现场,制作录像资料,积极收集证据,用以证实学校教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工作人员高度的责任心、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过硬的调查辩护能力,树立了法律援助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