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米某涉嫌诈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13日,河南省孟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孟州市人民法院提供法律援助的通知书,要求为涉嫌诈骗的米某指派辩护人。孟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要求,于当日受理并指派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鹏博办理此案。 援助律师接到指派后,到孟州市人民法院查阅并复制卷宗材料,认真查阅米某的供述、受害人的陈述以及检察院的起诉书,并两次到看守所会见米某,就米某被指控的每一笔诈骗情节和数额听取米某的陈述和辩解。 经阅卷和会见受援人,援助律师对案件基本事实有了较为详细的了解:米某与杨某谈恋爱期间,谎称自己做生意急需用钱,求杨某想办法给他弄点钱。杨某自己没钱,为了表达对男友的支持,从手机贷款软件里贷了1万元并转给米某。随后,米某又称自己做生意还差7000元,杨某再次从自己支付宝上的“蚂蚁花呗”贷出了7382元并转给米某。2017年8月,米某对杨某说想买一辆二手车供两人使用,杨某又一次用手机贷款软件“e招贷”贷款46000元,钱由米某取出,其中2万多元用于还债,剩余18000多元用于交纳汽车首付。后米某谎称自己在车管所有辆事故车,名下不能再有车,便以杨某名义办理了二手车三年分期贷款手续,但该车一直由米某掌控使用。之后,米某用同样的手段让杨某以买手机分期套现的方式,贷出15000元供其使用。2017年9月底,米某失联,而大量的到期贷款需要杨某偿还。杨某经过多方打听,才知米某已婚,并一直被人追债,两人所购车辆已被米某私自抵押给他人,抵押款2万元被米某拿走,杨某觉得自己一开始就被米某骗了,便到公安机关报案。 接到杨某报案后,孟州市公安局将米某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17年12月25日,米某在洛阳市某网吧被警方抓获。经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米某除了骗取杨某钱财外,还虚构事实骗取了被害人王某24000余元。2018年3月10日,孟州市公安局向孟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被退回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孟州市人民检察院又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6月至9月,被告人米某在与被害人杨某恋爱过程中,隐瞒自己结婚、负巨额债务且没有偿还能力的事实,以做生意、急用钱、购车为借口,欺骗杨某通过“招商好期贷”、支付宝“借呗”、“花呗”、“招行信用卡”、“招行E招贷”、“分期购买手机贷款”共计套现77384元供其归还债务和使用。2017年9月18日,米某将以杨某名义“抵押贷款”所购的二手速腾轿车质押给李某,获得18000元归自己使用。期间米某偿还贷款共5073元,购买轿车交首付等费用22542元。认定被告人米某共骗取杨某117311元。(2)2017年6月10日,被告人米某以给程某办理“分期付款购车”需交首付为名义,让被害人王某办理“分期购买手机贷款”套现12000元归自己使用。(3)2017年9月8日,被告人米某以借钱周转资金的名义,虚构速腾轿车为其本人的车、可以用作抵押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12700元归自己使用。被告人共诈骗三名被害人142011元,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起诉书中的指控,援助律师进一步从侦查机关讯问(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中,梳理米某每一起诈骗的情节、数额及有无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庭前会见时,援助律师就部分细节再次向米某核实,听取其辩解意见。为了最大限度地争取减轻米某的刑事处罚,援助律师和米某的父亲取得联系,建议其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补偿,退回米某诈骗所得的款项。 2018年9月25日,孟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米某诈骗案,承办人作为米某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14201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供了全部证据,并提出对被告人米某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及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但辩护人针对被告人的诈骗数额和部分事实情节,发表了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诈骗杨某的数额为117311不准确,也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应以杨某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陈述的74971元为准。2.被告人通过杨某贷出的款项,有一部分用于两人恋爱期间的玩耍、购物、吃饭等共同消费,米某称大约有两三万元,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将这部分钱从诈骗数额中扣除。3.二手速腾轿车价值67542元不应计算在诈骗数额内。该车是两人共同购买的,车登记在杨某名下,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该车一直以实物存在,具有一定的价值,被告人未经实际车主杨某的同意,将车辆质押给其他人,该质押行为无效。就此,杨某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回轿车。4.被告人主观恶意不深,让杨某贷款之初,确实分期偿还了部分借款,只是拆东补西,无力偿还债务。其实施诈骗行为的范围限于朋友之间,范围较小,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5.被告人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坦白,且当庭认罪悔罪。 法庭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听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米某的供述和辩解,采纳了辩护人的大部分意见。认为被告人米某将二手速腾轿车登记在杨某名下,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车辆作为特殊动产,其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所以二手速腾轿车价值67542元不应计算在诈骗数额内。米某有坦白和自愿承认指控、愿意接受处罚的情节,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最终法庭认定米某的诈骗数额为92469元,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被告人米某退赔被害人杨某49769元、退赔被害人李某180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24700元。 收到判决书后,米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诈骗案,因米某没有委托辩护人,依据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孟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米某指派了辩护律师。本案案情比较复杂,涉及三名被害人和多次诈骗行为,其中被害人杨某多次被骗,数额巨大,证据繁多。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围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诈骗的数额142011元,通过阅卷和两次会见被告人,找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一致之处,确立辩点。庭审中,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重点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诈骗数额发表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最终,法庭采纳了援助律师关于被告人诈骗数额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诈骗三名被害人92469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按照法定的量刑标准,为被告人减少了将近一年的刑期,既维护了司法公正,又有效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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