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林某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13日晚上,林某彬、庄某勇、林某燕等在平和县某村“某某养殖场”聚餐并邀请林某君参加。就餐过程中,林某彬等人明知林某君不会喝酒仍劝其饮酒,至凌晨1时多,明知林某君醉酒,未将其安全护送到家。林某君酒后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家,在某村路段发生了交通事故。案发后,林某君被送到平和县医院抢救治疗,因伤情严重又转到漳州市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经医师诊断为急性特重度颅脑损伤,双肺多发挫裂伤等。2013年4月至2015年6月期间,林某君先后四次住院治疗,花费高额医疗费用。2015年6月16日,林某君出院后,其活动功能仍严重受阻。2015年8月,林某君伤残程度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3级及附加一处4级,出院后护理依赖为长期。而林某彬、庄某勇、林某燕等却拒付林某君的经济损失,企图推卸赔偿责任。 林某君发生事故时系未成年人,其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又花去20万余元的医疗费,根本没能力聘请律师。平和县法律援助中心得知情况后,主动介入,为林某君开通法援绿色通道,指派经验丰富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吴斯作为此案诉讼代理人,并由法律服务工作者林庆华协助办理相关事务。承办人首先到平和县交警大队查阅、复制了交通事故卷宗中有关林某君受邀喝酒、骑车发生事故致残的询问笔录材料,不仅清楚了林某君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存在一定的过错,也了解到林某彬邀请林某君喝酒,庄某勇、林某燕助兴劝林某君多喝,他们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了解案情之后,承办人根据相关材料整理证据清单,并与平和县人民法院法官先行沟通,建议林某君受伤致残的经济损失以按责分担的方式协商解决,但林某彬、庄某勇、林某燕明确表示不同意。 2015年9月,承办人向平和县人民法院就林某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提起民事诉讼。承办人提出,被告林某彬、庄某勇、林某燕对原告受伤致残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林某彬、庄某勇、林某燕作为共同饮酒人,对林某君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林某彬、庄某勇、林某燕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知道过量饮酒的危害和酒后驾车的危险。作为共同饮酒人,对未成年人林某君(当时未满18周岁)超量饮酒行为没有及时进行提醒、劝阻,在林某君醉酒之后,没有妥善安置林某君休息、康复,达到排除危险程度,也没有协助林某君安全回家,并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是放任林某君酒后自行驾驶摩托车回家,导致林某君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被告林某彬、庄某勇、林某燕具有间接故意的过错,与林某君的人身损害赔偿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和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林某彬、庄某勇、林某燕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被告林某彬作为共同饮酒的召集人,对所有参与人的人身安全提供适当的照顾。召集人对参与人的饮酒数量应当审慎控制,对其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并提供必要的扶助。被告林某彬明知林某君驾驶摩托车的情况下,并没有有效地劝阻其饮酒,又在酒后放任林某君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家,从林某君离开其家起,未积极留意、关注林某君的去向,亦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保护措施加以扶助,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认定被告林某彬明显存在主观过失,应当对林某君的人身损害赔偿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林某君主张于法有据。 第三,即使共同饮酒者之间不形成损害赔偿关系,但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共同饮酒者给予因共同饮酒行为遭受重大损害的共饮者一定的经济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收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所体现的精神进行处理,基于原被告各方一种共同的情谊行为所产生的纠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发生严重损害后果的共饮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2016年8月,平和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林某彬应赔偿林某君的经济损失125532.68元,被告庄某勇、林某燕应各自赔偿林某君的经济损失62766.34元,本案林某君获得赔偿款合计人民币为251065.36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受邀酒后骑车致残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承办人积极调查取证、研究案情,深入分析共同饮酒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其观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确定了本案共同饮酒召集人对受援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确认了本案有经济赔偿能力的其他共同饮酒人对受援人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依法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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