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再婚声明公证助力当事人申请银行贷款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汤某于2017年12月18日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未再婚声明公证。汤某称其要在天津的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因其户籍在北京,天津的银行无法核实其婚姻状况,银行需要其提供婚姻状况的证明。 公证员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为汤某办理了未再婚声明的公证。 然后公证员向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发了一份婚姻状况核实函的传真,请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核实汤某的婚姻状况。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就汤某的婚姻状况给予回函,回函确认汤某在民政系统的电子婚姻登记系统中没有离异日期之后的婚姻登记。公证员根据核实情况和询问为申请人出具了未再婚声明公证书。 根据民政部规定,个人向婚姻登记部门申请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一律不再予以出具。现阶段,我国婚姻登记也未能够实现全国统一查询。就现有状况,公证行业同民政部门协调信息共享机制,查询现阶段国家电子信息库中的婚姻登记状况,结合其他证明来对申请人婚姻状况进行证明。 此案例反映了现阶段我国信息资源共享的发展变化和婚姻核实情况的不完善。在公证职能发挥其作用的同时,也期待信息共享平台的进一步完善。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汤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汤某于二○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未再婚声明》上签名并按右手食指指纹,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汤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潞洲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