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夏某某,男,1973年1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2017年12年10日,因犯组织卖淫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为2018年5月5日至2022年5月4日,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缓刑期间的日常监管。 夏某某性格较为内向,因是外县移民,到本地后一直未婚,无法真正融入当地生活。因夏某某一心想挣钱,又缺乏基本的法制观念,为了达到快速盈利的目的,抱着侥幸心理伙同他人在长沙开了一家桑拿洗浴会所,从事违法行为,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开展入矫教育情况 夏某某报到后,沅江市社区矫正机构按照社区矫正管理相关规定,对其实施认罪服法教育。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司法所管理人员、村干部、派出所协助管理的民警以及夏某某的家属五方联动对其开展入矫宣告,制定矫正方案、成立矫正小组、签署矫正责任书,并开展首次谈话教育,宣教矫正法规。通过谈心谈话,要求其认真遵守监管规定,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开展监管教育,在提高其在矫意识的同时,促使其认识到犯罪行为对社会和自身以及家庭带来的危害,也让其感受到社会大众以及家庭对他的关怀和帮助,并从政策宣讲和思想开导上,鼓励夏某某振作起来,认真改造。 (二)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情况 执行地司法所根据夏某某的具体情况,进行了个案分析研判,并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一是普法教育与谈心谈话教育相结合。针对夏某某外县移民、缺乏归属感、法律意识不强、行事抱有侥幸心理、交友存在违法风险等问题,在夏某某月报告活动中,对其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教育,使其逐渐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法治观念,提高自控能力。二是专门监管与社会监管相结合。加强司法所工作人员与村干部以及社区矫正对象亲属的交流与沟通,形成司法所、村委、家庭“三位一体”的社会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监管教育功能,通过及时主动掌握其社会活动、接触人员等情况,实现自动预警与有效监管相结合,预防其重新犯罪。 (三)组织参加公益活动情况 司法所综合夏某某的案件情况,认为其世界观、价值观存在一定偏差,缺乏社会责任感。为培养夏某某的社会责任感,司法所组织夏某某定期参加所在村和其他地方的清扫路面垃圾、打扫敬老院、清理小广告等公益活动。通过一段时间的公益活动教育,夏某某渐渐认识到了集体责任的重要性和劳动的乐趣,内向的性格也有所转变,变得逐步开朗,并能主动与司法所工作人员交流沟通。 (四)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情况 矫正初期,夏某某因受犯罪影响,心情郁闷,意志消沉,精神抑郁,无法正常工作生活。司法所充分发挥矫正小组作用,认真观察各成员的优势和对夏某某的影响力。其中,夏某某的父亲作为矫正小组成员,能主动与村委会、司法所联系,积极配合对夏某某开展教育疏导,在帮助其接受矫正和重新回归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夏某某在父亲的亲情感化和矫正小组其他成员的帮助下,渐渐走出阴影,重新鼓起了生活的勇气,并重拾了就业信心。 (五)教育帮扶取得的效果 2019年年初,夏某某主动到司法所汇报了希望创业的想法,并制定了创业计划。为此,司法所对夏某某的创业计划进行了法治评估,一方面肯定夏某某创业的想法和计划,另一方面叮嘱其创业后一定要脚踏实地,遵纪守法,期间又继续对夏某某进行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讲,进一步提高了夏某某的法治意识、身份意识。在司法所的引领和帮扶下,2019年下半年,夏某某成立了自己的公司并担任董事长,创业取得了成功。2021年8月26日,夏某某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向阻击疫情、支持城乡社区防疫一线的单位和医生、志愿者、社区工作人员进行捐赠慰问,相关捐赠价值共计118万元,用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案例注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本案夏某某通过司法所的教育帮扶,思想、心理、生活、工作等各方面状况都得到了明显改善,心态变得乐观向上,法治观念也明显提高。他也说:“非常感谢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我的关心和帮助,我深刻体会到违法犯罪行为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性。今后我一定会做个守法公民,也会用用实际行动来回报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目前,夏某某安心接受矫正,矫正成效明显,成为社区矫正对象中广泛宣传学习的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