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对妨害公务罪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依法实施分类教育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女,1974年9月出生,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居住地武汉市汉阳区。2020年7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从2020年7月24日起至2021年3月23日止。2020年7月30日,李某某到武汉市汉阳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依法对其实施矫正。 李某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刑后,对罪行认识不深刻,并因此产生对政府工作人员不满、不信任的情绪,也不接受自己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极不配合社区矫正工作。李某某对社区矫正的监管敏感且对抗,认为报到、参加公益活动等严重影响日常生活,经常因监管问题在司法所发脾气,与司法所形成“对抗模式”。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李某某入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其进行了首次谈话并进行心理测评。根据90项症状清单测评报告显示:李某某存在偏执、怀疑、焦虑、敌对中度至重度不等的表象,首次谈话表现出李某某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所犯罪行认识不到位,非常排斥政府工作人员,极不配合社区矫正工作。 根据上述情况,执行地司法所立即开展研判,制定个别化矫正方案。一是开展心理疏导。充分利用李某某到所报到、司法所家庭走访等机会,与李某某谈心谈话,了解其近期家庭情况、思想动态,加强心理疏导,及时化解其负面情绪。同时要求其定期参加市司法局组织的“周四有约”云课堂,“周四有约”云课堂内容丰富,涉及法律、道德、心理、家庭亲子关系等方面,对李某某情绪疏导起了积极作用。二是针对性开展教育。除日常学习教育外,按照矫正方案,还对李某某开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针对性法律知识的教育学习,增强其法律观念,能够正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三是刚柔相济开展日常监管。严格按照《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开展报到走访、教育学习、公益活动等监管举措。同时针对李某某文化程度极低,不识字、不会写字情况,以谈话笔录形式代替思想汇报,使其感受到矫正机构对她的理解。四是充分发挥矫正小组职能作用。李某某的监管人是其丈夫,因李某某不擅长使用微信,且夫妻二人日常共同经营一家店铺,形影不离,执行地司法所同时将李某某监管人加入到矫正微信群,使其能第一时间了解相关社区矫正要求并告知李某某,同时反馈李某某的生活、工作、思想动态。因李某某心态和性格上都比较特殊,执行地司法所还联合居住社区在节假日对其进行慰问,关心其生活状况,形成司法所、社区、家庭成员帮教合力,助其认罪悔罪,体会身边的温暖,消除抵触情绪。 通过这一系列举措,李某某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负面情绪逐渐降低,能遵守社区矫正相关监管制度,心态与心理上有明显好转,对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关心关怀感到非常感激。

【案例注解】

本案中,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入矫时对社区矫正充满抵触情绪,心理测评结果存在偏执、怀疑、焦虑的情绪,受委托司法所通过系列适应性教育帮扶,效果良好。总结本案,今后在开展教育帮扶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是矫正从矫心开始,高度关注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健康,注重心理疏导,解决好心理问题,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重新树立起对生活的信心。二是教育要有针对性。本案中的李某某法律意识淡薄是致其犯罪的重要原因,本案中通过对李某某进行大量法律知识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对其认罪服法具有重要意义。三是监管要有温度。除加强日常监管外,也需要适时适度给予关心和理解,助力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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