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赵某(化名),男,1997年5月出生,户籍地为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居住地为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2015年3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辽宁省大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7年4月7日止。2015年4月8日,赵某到双台子区司法局报到,由双台子区司法局辽河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赵某的家庭情况及社会关系比较复杂,赵某在年幼时父母相继离世,身为孤儿的他被大伯家收养,大伯一家三口生活不算富裕,家中的儿子患有癫痫症,时常发作。其大伯在他来到这个家之后的几年也因为身患重病去世。这个家庭是靠其伯母经营一家小超市维系日常生活开支,虽然伯母把他当做亲生儿子对待,但面对这样的家庭环境,伯母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同时,鉴于他身世可怜,对其管教也不严。从赵某的成长经历看,是家庭教育的缺失、经济压力的困境,使他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他不去和别人比学习、比进步,反倒是比谁的朋友多,谁的朋友厉害。没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做事仅凭自己的喜好,讲哥们义气。他在社会上认识了很多所谓的朋友、哥们,时常和他们混在一起。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6年6月24日,赵某未按照司法所规定赵某应前来报告,后联系其监护人,其监护人谎称自己因病要到海城去住院做手术,赵某要陪护,无法去报告。司法所要求赵某必须到司法所请假方可外出,结果赵某不但没有到司法所请假,还将其定位手机放在家里,私自外出一周,司法所未见到赵某,遂连续两次给予赵某警告处分。 此后,司法所电话联系其监护人时,对方竟然接听后表示打错了便迅速挂掉。赵某的监护人明显躲避司法所的行为引起了工作人员的警觉,立即决定去赵某家走访调查,结果赵某不在家。司法所工作人员向监护人询问赵某去向,其监护人谎称由于住院刚刚回到家中。司法所立即到派出所调查赵某近期有无刑事犯罪等情况。经调查得知,赵某因交通肇事逃逸及无证驾驶于6月21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20日的处罚,另赵某还有吸毒行为。随后司法所再次到赵某家走访,并告知其亲属让赵某监护人立刻给司法所回电话。工作人员返回司法所后,接到了赵某打来的电话,电话中赵某仍谎称在医院陪护。司法所工作人员直接指出了他撒谎的事实,并严厉重申矫正纪律,赵某终于承认了自己被行政拘留的事实。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其家属提供赵某被行政拘留的决定书,但几次电话联系,赵某家属都不能提供,且一问三不知,消极应对司法所的要求。 (二)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辽宁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双台子区司法局根据相关情况,确认核实此情况后,通过会议研究,向大洼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及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部两院”《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款之规定,司法所向双台子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同时附带了对赵某的行政拘留决定书的复印件。双台子区司法局对司法所提交的材料予以审核,经研究,同意司法所提出的撤销缓刑意见,依法向大洼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并附上了相关证明材料。 (二)双台子区司法局将赵某“撤销缓刑”情况抄送大洼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局,便于大洼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情况进行监督,保证程序合法。 (三)大洼区人民法院接到双台子区司法局提交的《撤销缓刑建议书》等相关材料后,依法及时作出了收监执行的决定,并将《撤销缓刑的裁定书》送达双台子区司法局。
【收监实施情况】
(一)双台子区司法局收到大洼区人民法院发来的《撤销缓刑的裁定书》后,立即联系了双台子区公安分局,由双台子区公安分局指派属地派出所派出警力协助双台子区司法局前往海城拘留所将赵某押送至盘锦市看守所,顺利完成收监执行。 (二)双台子区司法局将此次撤销缓刑的相关情况通报给了属地的区人民检察院,以便接受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三)结合本案例,双台子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一次深刻的警示教育,使他们能够清醒地认识到在缓刑考验期是不可以恣意妄为的,做任何事都不能触碰法律的底线,一旦触碰将产生无法挽回的后果。通过这样的案例教育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是一种震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小结】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当发现一些细小的问题时,不能听之任之,一定要深究其中的利害关系,做到及时发现早处理,以避免发生重大案件。另外,要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做到信息互通。此次案件中,赵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没有任何单位向社区矫正机构通报这一情况,信息的闭塞导致了工作的被动。因此,应当建立公、检、法、司联席会议制度,彼此通报各自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现的情况,及时交流信息,促进社区矫正工作更好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