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法律援助中心 对蒋某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24日,蒋某某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垦区草湖镇法律服务所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工作人员帮其与其父母协商每月向自己支付固定生活费。 经工作人员了解:蒋某某为41团草湖镇居民,出生于1988年5月,现年29岁,无业,平时游手好闲,喜欢打麻将,且没有稳定收入,未婚,身体健康。平时生活主要靠其父母照顾,其父母均为退休职工有固定退休工资。蒋某某父母年事已高,且身体不太好,常年要吃药看病,每月工资基本都用于治疗开销,两人结婚至今只育有蒋某某一子,也没有其他可依靠的亲朋好友,故对蒋某某过于溺爱,凡事都是百依百顺。自2016年以来,蒋某某沉迷于打麻将赌博,且自身又没有固定收入,平时父母给自己的生活费已经远远不够开销,随着打麻将的频繁,向父母索要生活费用数额越来越多,频率也越来越高,蒋某某的父母也越来越无力支撑,双方因此事发生争执。蒋某某认为其父母生了自己就应该养自己,自己现在只是没有工作,没有收入而已,又不是一直这样,所以到法律服务所申请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蒋某某已29岁是成年人。 (二)申请人蒋某某已经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 (三)申请人蒋某某身体健康有正常劳动能力。

【法律依据】

(一)婚姻法第二十一规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就可以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另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对于在校大学生,因有获取劳动收入的能力,一般认为不在规定范围内。但如学习等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无法劳动收入,也可依法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按法律规定,抚养费应付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故未成年子女成长所必须的费用都属抚养费的内容。 蒋某某属于成年人,而且身体健康,不管是从道德方面还是从法律规定方面,均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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