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原告齐某某因被压面机压伤受伤住院治疗,现已出院。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开封市济康手外科医院住院病历(2019.08.17-2019.09.12 住院号3994)主诉:外伤致右手出血疼痛活动受限1小时。现病史:患者于2019.08.17日04:10在兰考县早餐店工作时,被压面机致伤,伤及右手,当时右手出血、疼痛,活动受限,到当地医院给于伤口简单包扎,为求进一步治疗,来我院就诊。X线片示:右手中指中节、末节指骨骨折,右手环指末节指骨粗隆骨折,门诊查体后以“1.右手示中环小指开放伤并血管神经肌腱伤。2.右手中指中节、末节指骨骨折。3.右手环指末节指骨粗隆骨折”收入我院。自入院来神智清,精神尚可。专科检查:右手示指末节指腹桡侧开放伤,创缘不整齐,出血活跃,可见血管神经肌腱断端外露,远端指体张力皮温低,桡侧感觉迟钝、麻木,屈指功能受限,软组织挫伤污染重;右手中、环指近、中、末节指腹纵行开放毁损伤,皮肤均向两侧掀起,创缘不整齐,呈活动性喷射性出血,可见血管神经肌腱断端外露,远端指体颜色灰暗、萎瘪,感觉迟钝、麻木,屈指功能受限,剥脱皮肤颜色略暗,软组织挫伤污染重;左手小指近、中节指腹挫裂毁损伤,创缘不整齐,呈活动性喷射性出血,可见血管神经肌腱断端外露,远端指体颜色灰暗、萎瘪,感觉迟饨、麻木,屈指功能受限,软组织挫伤污染重,伤口内可见大量油渍。出院诊断:1.右手示中环小指开放伤并血管神经肌腱伤。2.右手中指中节、未节指骨骨折。3.右手环指末节指骨粗隆骨折。 手术记录:2019年08月17日行清创扩创,血管神经肌腱探查修复术。 兰考县中心医院住院病历(2019.09.15-2019.10.19住院号266750)主诉:右手环指外伤术后2周。现病史:患者于2周前,右手被机器挤压伤,当即右手指多处撕脱出血、疼痛伴活动受限,随到开封市济康手外科医院诊治。入院后急诊手术治疗,术后抗炎治疗2周出院。今入我院进一步抗炎治疗。门诊按“右手外伤术后”今入我院,患者自发病来,神志清,精神可,饮食睡眠可,大小便正常。专科检查:四肢关节活动自如,双下肢无水肿,右手指多处皮肤撕脱,(已缝合)手指肿胀,活动功能障碍,末梢循环良好。神经系统检查: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出院诊断:右手外伤术后感染。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1)伤者自述:右手外伤术后七个月,现活动受限、疼痛,感右手指尖麻木。 (2)检验所见:神志清,回答切题,步入鉴定室,查体合作。右手指皮肤感觉存在,皮温正常,受伤手指稍肿胀。右手拇指活动正常;余四指关节活动障碍,其中,掌指关节活动正常,近、远指间关节不同程度活动障碍。右手指间关节活动度:示指伸屈:近节6-90° 远节0-15°、中指 伸屈:近节 32-86°远节僵硬、环指 伸屈:近节36-52°远节僵硬、小指 伸屈:近节 34-55°远节僵硬。其中:示指近节正常(0分),中环小指近节非功能位强直,分别得分10、5、5分,示中环小指远节为活动度≤1/2或功能位强直,分别得分5、0、0、0分。右手功能丧失总计25分。 3. 辅助检查 鉴定时复查CT(2020-03-25 检查号542260)诊断:结合原片(2019.08.17及2019.09.12)符合:(1)右手中指中节骨折内固定取出术后改变;(2)右手中指末节及右手环指爪粗隆骨折愈合后改变。
【分析说明】
据现有送鉴的病历复印件、影像片及法医学检验所见,鉴定时复查DR片,综合分析意见如下: 被鉴定人齐某某于2019年8月17日,因意外事故受伤,导致右手多发手指损伤,已经常规治疗,现已出院,病情基本稳定。经兰考县人民法院委托要求评定伤残程度。委托事项符合鉴定要求。 1.被鉴定人齐某某受伤后,送到开封济康手外科医院、兰考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临床观察,诊断为:右手示中环小指开放伤并血管神经肌腱伤。 2.右手中指中节、未节指骨骨折。 3.右手环指末节指骨粗隆骨折等。因属右手四指钝裂伤,致使相关手指指腹裂伤,损伤了神经血管肌腱,住院期间已行清创扩创,血管神经肌腱探查修复术及康复治疗。其上述损伤及治疗经过确实存在。 据委托书事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1.1实施的公告”之规定。 被鉴定人齐XX意外事故致右手多发手指骨折、多发手指肌腱血管神经断裂,导致右手指活动功能丧失25分,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伤残等级5.9.6.15)条款(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25分)之规定属九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齐某某意外事故致右手多发手指骨折、多发手指肌腱血管神经断裂,导致右手指活动功能丧失,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伤残等级条款之规定属九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