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高某,男,1990年3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离异,甘肃省人,因盗窃、信用卡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2019年6月12日投入甘肃省某监狱服刑改造。高某以身体患病为由,自感刑期过长,又因性格中的自卑倾向,致使高某缺乏改造信心,消极、抗拒改造,被监狱评估认定为高度危险的重点犯。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高某出生在县城,其父母均是农民出身,家庭条件在当地中等较为殷实,自小生活条件较同龄人比较优越。高某兄妹二人中,其为独子,由于爷爷奶奶和父母“重男轻女”的思想较重,所以爷爷奶奶、父母对其非常溺爱和袒护。高某上学时顽劣厌学,小学时经常逃学,在读初中一年级时放弃学业并辍学。 (2)社会经历:高某初中辍学后就在社会上闲逛,与当地社会各色人等在一起交往;十四岁到南方有短暂的打工经历,后回到当地“跑黑车”直到其二十岁,在此过程中认识了一些所谓的社会“老板”,受这些“老板”的影响,自己开始承包经营砖厂,由于经营不善,在承包和自营砖厂过程中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3)法律意识:高某只有初小文化程度,加之家人管教不严,长期混迹社会,致使其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毫无敬畏感,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且抱有一定的侥幸心理,最终导致其走向了犯罪的深渊。 2.入监改造表现 入监时,看守所体检报告显示高某患有低血钾症,高某自感四肢乏力,行动不便。入监后,虽按时就诊服药,但高某的日常改造表现基本上是“卧床不起,吃饭靠端,行走靠搀”。高某自认为刑期太长,民警在与其教育谈话中,高某认为自己“病情越来越严重,活着也是个废人,能不能活着出去都是一个事情”。因认知偏差和原有的思维定势,情绪波动易变,认为其不该在监狱服刑,故我行我素、漠视监规约束的同时又自暴自弃、丧失改造及生活的信心,抗拒改造行为明显。 3.心理行为表现 高某入监时,监狱对其心理进行了测试,经CAPO-PI测试评估报告显示:其焦虑感强,自卑心理严重,情绪波动易变、起伏不定,冲动鲁莽对周围的一切充满敌对和排斥,城府较深,反社会意识较强,戒备心重,比较容易出现自伤、自残等行为。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身心俱病,问题突出。高某因身体患病且生活难以自理,面对改造充满恐惧和排斥;而且在自己入狱后,夫妻感情不睦,父母年事已高,还要照看自己年幼的两个孩子,家庭负担沉重,家庭关爱缺失,支持系统不健全,故其心理状况很难掌握。 (2)固执己见,喜怒无常。高某有很强的戒备心理,基本不与他人聊天交流,对他犯态度也是不冷不热,并且自以为是,自私自利;高某的情绪较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悲喜情绪骤变比较明显,常因一点小事而与他犯争吵,久而久之他犯也不愿与他犯多接触。 (3)漠视改造,信心缺失。高某一度认为自己没有犯罪,钱与卡均是向砖厂工人借用的,并非盗窃、诈骗,进而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端正认罪悔罪态度;高某受身体疾病缠扰、自卑心理驱使和夫妻感情不睦的影响,感到人生前途渺茫,未来遥不可及,缺失了改造动力和信心。 5.预期矫治目标 (1)改变错误认知,正视改造环境。适应改造环境,强化行为规范养成,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改变偏激固执的认知。 (2)重建支持系统,树立改造信心。强化亲情关爱,开展互帮共建工作,重建身心支持系统,克服不良情绪,营造阳光心态,树立改造信心。 (3)真诚认罪悔罪,积极服刑改造。正确面对犯罪事实,正确认识服刑改造是对触犯法律的惩处,强化改造意识,真正做到认罪悔罪,积极主动投身改造。 6.矫治方案 依据高某实际改造表现和行为心理分析,制定矫治措施如下: (1)动之以情,察其“难”而叩其“心”。一方面针对高某其身体状况和日常表现,对其互监组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专门安排刑期相当、现状下的家庭情况相仿,且表现良好、有一定的医学常识的罪犯与其同监舍进行包夹;每天带其到医务所检查病情,按时吃药,并在监舍床位、日常起居细节等方面作了细致安排,让高某感受到民警的真情关心,减少对民警的抵触。另一方面,结合其他服刑罪犯汇报、视频监控观察等信息进行综合研判,对其进行针对性个别教育谈话,当了解到高某夫妻感情不睦因而担忧父母身体及子女教育等问题时,分监区民警及时安排高某与其父母进行亲情通话,让其与家人进行沟通交流并做好相关家庭事务安排。同时,多次对其进行谈心教育,引导其承担起作为子女与父亲的责任,使其真切感受到父母对他的改造支持以及子女对他出狱的期盼,用亲情教育打开他的改造心门。 (2)晓之以理,利其“聪”而明其“理”。根据高某平时表现、个别谈话教育和其他服刑罪犯汇报等信息发现高某比较聪明,学习能力和理解能力较强,而且在亲情感化引导的基础上高某封闭的心门渐以打开。鉴于此,民警在教育中,一方面引导其遇事换位思考,体谅别人,使用“共情”心理咨询技术对罪犯的思维进行合理化引导;另一方面,教育其作为社会人要遵守社会伦理道德、法律法规,作为罪犯要遵守监狱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服刑罪犯行为规范,让其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在思想教育中多以“小故事大道理”的方式进行纪律意识的通俗化教育,关注其认知能力的培育,对原有思维定势进行批评,指明其思维方式的误区,对有悖于纪律和道德的行为,及时批评教育,引导反省,在此基础上,注重行为管束,通过一段时间的教育,高某的遵规守纪意识有所增强,不仅能开始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而且在平时的行为养成上也有所改观。 (3)明之以害,驱其“弊”而祛其“病”。经过一阶段的矫治教育,民警发现高某最大的“弊病”就是由“身疾”引发“心病”从而丧失信心、抗拒改造。自入监以来,虽然定时带其检查身体并按医嘱按时服药,但高某身体未见明显好转。在此情况下,分监区将此犯情及时向监狱汇报,经监狱批准后,押解高某到当地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疾病诊断,确诊高某所患疾病为“甲亢”。确定病症方能精准施药,监狱在积极购买药品对高某进行治疗的基础上,由高某所属分监区及时联系其家人,安排亲情通话,其家人也购买相关药品,按程序经监狱审核后送到监狱卫生所,在分监区民警的细致安排、家人的亲情关爱、监狱医生“对症下药”的综合治疗下,其身体病症逐渐好转,四肢逐渐变得有力了,也可以自己扶墙行走了。“攻心治本”并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之功。在高某身体逐渐好转的情况下,管教民警及时转变思路,为防止高某肌肉萎缩,严格要求高某进行必要的康复训练,安排参观高戒备分监区,并在警示教育活动中也有意安排了与高某相仿的改造积极分子进行现身说法,为其树立榜样,增强信心和动力。同时,通过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对高某进行法律常识的普及和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不断增强高某对犯罪危害的认知,树立高某的法律法规意识、认罪悔罪意识,因势利导地教育其要对自己负责、对子女负责、对父母负责,勇于承担起自己的家庭责任。 (4)示之以益,正其“念”而规其“行”。在高某身体逐渐转好和心理枷锁打开之时,民警充分运用“热炉法则”对其继续“治身-攻心-正念”教育,先期以正向激励为主,对其遵守监规不犯错的行为给予奖励;中期提升负向激励运用比例,设定行为标准,明确禁止行为;后期采取不定期正念强化和失范行为的即时处置,并用罪犯分级处遇待遇、减刑(假释)等的相关规定进行政策教育,让其逐步认识到自己的人生道路还很长,命运的钥匙是握在自己手里的。如果能悔过自新,积极踏实改造,还会有不一样的出路,进一步提升高某对改造和前途的信心与动力。
【教育改造成效】
通过对高某矫治教育,终于取得了一定成效。首先,通过狱外就医和监内巡诊使高某的病情得到控制,身体得到好转;其次,使高某逐渐适应了监狱改造环境,消除了抗改戒备心理;再次,使高某明白消极抗改对自身的危害,高某基本能认罪悔罪,坚定了改造信心,激发了生活动力;最后,高某顺利分流到生产监区,能够服从民警管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通过回访发现,目前高某思想情绪稳定,身体恢复良好,改造信心坚定,正在积极争取减刑机会,奋力走向新生之路。 通过此案例,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共情是基础。民警只有理解服刑罪犯的所思所想、所痛所难,以同情之心、关爱之心、诚意之心感化教育服刑罪犯,才能使其逐渐消除戒备抵触心理,进而打开心灵枷锁,正视接受教育改造。二是思路是关键。针对不同的服刑罪犯,思路要有的放矢。在矫治教育过程中,要坚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才能找准症结、抓住要害,做到因人施策,制定适宜的预期矫正目标。三是方法是抓手。在教育改造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服刑罪犯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家庭环境、教育程度、社会关系等因素,紧扣矫正目标,多维度考虑问题,制定切合实际的矫治方案和教育措施。四是恒心是保障。千人千面,每个服刑罪犯都是唯一而特殊的个体。教育转化不可能立竿见影,亦需积年累月之功。管教民警必须要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恒心毅力,开展教育矫治工作,才能真正做到坚守安全底线,践行改造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