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25日19时许, 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某派出所警察在广东省佛山市某区某家具厂抓获一名正在盗窃厂内财物的犯罪嫌疑人莫某。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莫某供认其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多次到某家具厂盗窃电线电缆等财物的犯罪事实,第一次讯问时其自称有精神病史,后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某派出所查证,被鉴定人莫某曾于2011年7月04日至2011年8月29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医院住院56天,诊断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2015年01月02日在某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诊断:“精神分裂症(重性精神病);急性胃肠炎”。为此,当地公安机关委托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莫某案发时的精神状态以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调查材料及书证材料摘录 1、据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于2018年1月25日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记载:被检测人姓名:莫某,检测方法:胶体金法;检测结果:莫某的尿液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鸦片、吗啡、海洛因;冰毒、麻果;K粉;摇头丸)。 2、据佛山市某区看守所出具的《关于在押人员莫某在看守所在羁押期间表现》记载:根据管仓民警及同仓在押人员反映,莫某在羁押期间生活可以自理,服从管理,表现无异常。 3、据莫某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医院的出院记录》记载:莫某,住院号:88572,于2011年07月04日至2011年8月29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医院住院56天,出院诊断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据莫某的《某市第四人民医院的疾病证明书》河精证(20150772号)记载:莫某,诊断:“精神分裂症(重性精神病);急性胃肠炎”。 据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某派出所于2018年01月25日21时18分至2018年01月25日22时25分对被讯问人莫某的《讯问笔录》记载:其自称自适龄起在老家读书,小学毕业后在家务农,2016年到佛山市某家具厂工作,2017年从家具厂辞工,至今无业。问其身体状况,莫某回答:“我有精神病史,喝多酒就会胡乱说话,不喝酒酒没事”。对于盗窃经过,莫某回答:“2018年1月25日下午17时许,我步行去到明城镇的一个路口,在那个路口有一个垃圾桶,垃圾桶旁边有一辆斗车,我就推着那辆斗车去到一家工厂的围墙边,然后我从围墙爬进去的,从一个窗户进去到其中一个车间,车间里面有白色的电线槽和电线,我就找到掉下来的一端电线槽,然后就将墙上面的电线全部扯落下来。将电线槽和电线拉下来之后,我把电线从电线槽里面拉出来,将电线装进我带来的三个编织袋里面,然后把那三个编织袋拉到围墙边,扔出围墙,再把电线槽扔出围墙,然后我就翻墙出去,把那三个编织袋和白色的电线槽放到我偷来的那辆斗车上,我推着斗车去对川想去卖掉电线和电线槽,去到一个路口的时候就被民警抓住,将我带回派出所了……我之前还去那个厂偷了4次东西……我第一次去那个厂偷东西是2017年12月中旬的一天,当天下午5点左右,我步行到那间工厂,翻墙进去后就进到一个车间,看到地上有很多白色的电线槽,我就将那些电线槽装进我带来的一个白色编织袋,装满一袋后我就带着编织袋翻墙离开那个厂,我把那袋电线槽拿到对川的一间废品店卖,我和那个老板说好是6毛钱一斤,当天的那袋电线槽称了50斤,那个废品店老板给了我30元。第二次是2018年1月4日或是5日,当天下午4点多,我步行到那间工厂,然后翻墙进入工厂内,去到今天我偷东西的那个车间,在车间内将电线槽和电线拉下来,我用一个白色的编织袋将那些电线槽和电线装好,准备拿走的时候,厂里面的保安发现了我,我就扔了编织袋,翻墙跑掉了。第三次是2018年1月10日下午5点左右,我一个人步行到那间工厂,翻墙进去后就进到一个车间,我将墙上白色的电线槽和电线拉下来,装满我带去的那个编织袋后,我就带着编织袋翻墙离开那个厂,我把那袋电线槽和电线还是拿到对川那个废品店卖给那个老板,这次的电线槽是6毛钱一斤,细的电线是1.5元一斤,粗的电线就是3元一斤,一共卖了70元。第四次是2018年1月24日下午5点左右,我步行去到那间工厂,翻墙进去后就进到一个车间,我将墙上白色的电线槽和电线拉下来,我把电线从那些白色的电线槽里面拉出来,将电线装满我带去的那个编织袋后,我就带着编织袋翻墙离开那个厂,我把那袋电线还是拿到对川那个废品店卖给那个老板,这次细的电线也是1.5元一斤,粗的电线也是3元一斤,一共卖了70元,我一共盗窃了5次,都是在那一个车间里面偷的”,问其偷东西的目的,莫某回答:“我把那些电线槽和电线偷了卖钱用,我偷了五次,卖了3次,一次买了30元,两次卖了70元,一共获利170元,那些钱都被我用在日常生活中了”。其后多次的讯问笔录内容基本一致。 据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某派出所于2018年01月31日对被讯问人莫某某的《讯问笔录》记载:问其身体状况时,莫某回答:“我以前曾经有关精神病,因为精神分裂症被送过柳州、河池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过,我在2013年5月份,发病被送往柳州第三人民医院,住了三个月院后就出院回家了。2015年1月至3月25日,因为喝酒我又精神病发,又被送达河池第三人民医院治疗,治疗好后就出院了,这次出院之后我就没有喝过酒了,至今也没有发过病。我喝多酒就会引发我的病,就开始胡乱说话,不喝酒就正常的,我从2015年3月25日出院至今已经没有发过病了,生活已经自理了,也不需要吃药治疗,只要不喝酒我就不发病,所以现在我都不喝酒,我实施这几次盗窃的时候都是在我精神正常、没有发病的情况下实施的,只要我不喝酒的情况下,都不会发病的,我于2017年6月份左右曾经在杨和镇一个厂里偷过两次废铁,当时被杨和派出所处理过”。 据2018年01月16日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某派出所对被询问人莫某哥哥的《询问笔录》记载:莫某哥哥称:“我弟弟莫某,我听我父母说他比我小2岁,但具体他的身份证出生年月我不清楚,他患有精神病的,我记得大概是在2017年9月份左右,杨和派出所的民警说我弟弟偷东西了,叫我去问我一些情况,我就记得是在那个时间见过一次他,具体情况我也不知道,当时我还在上班,杨和派出所民警就通知我到派出所问我关于弟弟的情况,但至于我弟弟是怎样偷东西,在哪里偷东西的我都不知道。因为他患有精神病,我已经与他分家了,他发病时还经常打人,所以自从发现他患有精神病之后,我就没有跟他联系了,我弟弟很喜欢喝酒的,我记得他在很小就开始喝很多酒了,他经常自言自语,还到处乱跑乱叫,有时还打人,特别是在他喝完酒之后就到处打人”。 据2018年2月7日16时06分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某派出所对被询问人莫某父亲的《询问笔录》记载:莫某父亲称:“莫某19岁的时候由于饮酒过量,可能酒精中毒,导致精神异常,在家里时好时坏,在家里就打我们,在村子里就打其他人,我们也管不了他,莫某非常喜欢喝酒,他经常在家喝酒,他的病也是喝酒后容易引发。他19岁的时候发病厉害,后来越来越厉害,我们就带他去了广西脑科医院治疗;2015年的时候带他去了河池第四人民医院去治疗。一般是喝酒就会引发,其他时间大部分都是正常的”。 据2018年1月25日19时31分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某派出所对被询问人卢某的《询问笔录》记载:卢某称:“今天又小偷到我厂偷东西,后来被我发现了,并且有警察来将小偷抓住了,这个小偷来我们厂偷好多次东西了,现我做派出所报案笔录。我们在2017年12月份开始发现办公楼和厂房的电线被偷,一直到现在都陆陆续续被人进来偷东西,具体多少次我不知道,但是据我所知道这个小偷一共有6次来我厂偷东西。第一次是我听占应武说起的,他说他在12月中旬的一天,那天我上白天班,占应武上晚班,他发现车间有动静就在车间门口等,后来他看到有一个走路跛脚的男子拿着车间的东西出来,该男子隔远看到占应武就把东西放下跑掉了。第二次是第一次过后的3、4天左右,占应武发现上一次那个小偷没偷走放下的东西不见了,应该就是那个小偷又进来将东西偷走了。第三次是在12月底的一天,我听占应武说他又发现那个男子来厂偷东西。第四次是在今年1月5日那天,我上白天班,我在厂外面巡逻的时候发现车间后面的那个铁皮房的窗户打开了,厂外面地上有小偷从厂里扔出来的电线,于是我就马上打电话给占应武叫他在厂里面抓那个小偷,但是没能抓到他,同时我也报警了,但警察来的时候这个男子已经跑掉了,后来我就将小偷拆下来的电线放回车间了。第五次是在1月10日那天中午的时候,我到车间巡逻的时候发现我于5日那天放回车间的那些电线不见了,我就意识到那个小偷又进来将电线偷走了。第六次是在今天下午我发现车间后面铁皮房的一个窗户打开了,我怀疑又有人进厂盗窃了,于是我就打派出所的电话反映了这个情况。到今晚19时左右警察在厂外面把这个小偷捉住了,并且起回聊部分被偷的电线”。 (二)鉴定检查 根据《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进行检查。 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神志清,合作,心肺以及神经系统检查无异常。 精神检查: 鉴定人意识清晰,由警察带其进入检查室接受检查。其步态稳定,衣着尚整,外貌与其年龄相符。接触一般,眼神对视可,未见做作与作伪表现;应答切题、流畅,称自己叫莫某,今年40岁,1978年出生,家在广西某县;问其工作情况等,被鉴定人回答:“之前在家种庄稼,2016年10月份来佛山高明做搬运工,是家具厂,现在不做了”;问其为何不做了,被鉴定人回答:“因为脚受伤,做工痛就没办法做了”;问其为何被抓,被鉴定人回答:“盗窃,也就一百几十元。没工作,没钱就去盗窃,共5次。第一次2017年12月份下午5点多钟,5点钟后厂里没有人了,偷东西没有人看见。第二次被警察发现,我逃出来了,没有抓到。偷的都是同一个地方,厂里没有人,第三次也是那个厂,也是5点多钟去的,电线在电槽里的,我知道已经断电了,用力拉扯开关就能扯下来了。一次约有50斤左右,扛着走,斗车在厂外面,扔出外面后再装车走”;问其偷的东西去哪儿,被鉴定人回答:“卖了,卖给废品回收站,卖的钱用于生活费,买米买油等,用光了。”;问其如何被抓到?,被鉴定人回答:“第五次抓到我,晚上六点半被警察抓到,在厂里出来不到一百米被抓了。厂里已经封闭了,没有人,我12月份已经知道那厂里没有人有电线了”;问其平时的生活,被鉴定人回答:“我一个人生活,一个月一两百。我脚痛、摔伤过,2017年7月份,晕倒半个钟左右,头没受伤,就伤到两只脚,没钱,我就睡在路旁,我脚痛不能工作”;问其身体情况,被鉴定人回答:“在柳州住院,神经病,我爸带我去的,乱说话、乱咬人。2015年在河池,2012年在柳州都是精神病院,表现一样,精神分裂。现在我不喝酒,2015年后不喝了,以前什么酒都能喝,3斤白酒,5-8瓶啤酒,喝了就睡觉。”;问其不喝酒表现,被鉴定人回答:“胸闷,胃不舒服,肚子痛,喝了酒就精神分裂,医生说不能喝,喝了酒一多就乱说。现在不想喝,喝也可以,不喝也可以”;问其几岁开始喝酒,被鉴定人回答:“我从18岁开始喝酒”;问其有无吸毒、冰等毒品,被鉴定人回答: “没有”;问其有无谈女朋友,被鉴定人回答:“不想,没钱,我也找不到”;问其有没有手机,被鉴定人回答:“我有,电话号码丢了几个电话,一般与爸联系,他的手机号码是1807085XXXX。”;问其10-7=,被鉴定人回答:“3”;问其100买3.5元一包的烟能买多少包,被鉴定人回答:“记不起来”;问其抓了有什么想法,被鉴定人回答:“我不上诉”;问其认为会判多少年,被鉴定人回答:“不知道”;问其判10年、8年如何,被鉴定人回答:“肯定要上诉”;问其判多少年就不上诉,被鉴定人回答:“2-3年不上诉,以后不偷了,这次是因为没有生活费了。”问其看守所如何,被鉴定人回答:“还可以”;问其平时有无感觉不安全、异常感觉,被鉴定人回答:“没有,还好的,安全的”;问其为什么不回家,被鉴定人回答:“没有钱”。未能引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情感平淡尚适切,未见怪异、冲动行为等。自认自己有精神病。 3、辅助检查:2018年04月04日颅脑CT(编号:CT116764)结果示“未见异常”;脑电图脑电地形图(编号:21217)结果示“正常EEG及BEAM”;90项症状清单(SCL-90)结果(编号:0000107861)示“总分116分,各因子分与常模比无异常”;艾森克个性测验(EPQ)(编号:0000107863)示“P量表50分,E量表45分,N量表60分,L量表50分”。 精神病人责任能力评定量表54分。
【分析说明】
根据被鉴定人的送检材料(书证、笔录等)、精神检查及辅助检查等结果,结合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检查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既往于2011年07月04日至2011年8月29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医院住院,诊断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2015年1月2日在某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精神分裂症;急性胃肠炎”。结合其此次鉴定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晰,其步态稳定,衣着尚整,外貌与其年龄相符。接触一般,眼神对视可,未见做作与作伪表现;应答切题、流畅,对案件经过描述与笔录基本一致,承认自己既往饮酒出现精神问题,不饮酒就不会出现精神问题;未引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情感协调尚适切,未引出怪异、冲动等行为,智能尚可。审讯期间及看守所内未发现其精神异常表现。辅助检查颅脑CT、脑电图脑电地形图结果无异常;90项症状清单(SCL-90)结果(编号:0000107861)示“总分116分,各因子分与常模比无异常”;艾森克个性测验(EPQ)(编号:0000107863)示“P量表50分,E量表45分,N量表60分,L量表50分”。现场检测莫某的尿液检测样本,结果呈阴性(鸦片、吗啡、海洛因;冰毒、麻果;K粉;摇头丸)。参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的表现符合“无精神病”的诊断。 根据《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对莫某进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被鉴定人第一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脑科医院住院诊断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结合此次鉴定检查所见,被鉴定人既往存在嗜酒而出现精神异常表现(言语行为紊乱表现),不饮酒不出现精神异常,但是此案件的发生患者并无饮酒史;被鉴定人自述因为腿脚疼痛无法工作无钱回家,生活无着落,说明被鉴定人作案具有现实因素;被鉴定人选择无人时进行作案,第一次成功后继续多次在同一地点进行作案,对获得的赃物与废品收购站根据不同材料不同价钱,获得钱财用于购买生活用品,审讯期间、看守所内未见精神异常表现,且精神检查中其思维清晰,未引出精神病性症状等,即未受到病理性精神症状和动机的影响;案发后被鉴定人能够认识自己的问题,能对于犯罪轻重的判决进行思考;精神病人责任能力评定量表54分;为此,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鉴定诊断:无精神病 2、责任能力评定:被鉴定人莫某2018年1月25日被抓获涉嫌盗窃一案,案发时完全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