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北监狱服刑人员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滕某某,男,1963年4月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2018年5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1月21日至2019年5月20日止,于2018年6月21日送入湖北省江北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病情诊断 滕某某服刑期间,因左侧咽部及颈部胀痛、左颈下淋巴结肿大,质硬粘连,触之易出血,取左侧扁桃体组织活体送病检,检验结果:(左侧扁桃体)鳞状细胞癌。在监狱医院住院治疗,经治疗后仍出现扁桃体出血疼痛、吞咽、呼吸不畅等症状。 滕某某所在监区提出对其病情进一步诊断的意见,经监狱生活卫生科、刑罚执行科审查研究后,报分管刑罚执行的副监狱长批准同意,正式委托湖北省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并将拟进行诊断情况及时告知湖北省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受理委托后,由副院长孙亚凌、主任医师田兴德、副主任医师刘燕青组成的医疗鉴定专家组开展病情诊断工作。2018年9月5日,诊断滕某某病情为:左侧扁桃体癌;左颈淋巴结转移。诊断结果反馈至江北监狱,经监狱生活卫生科审查,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司发通[2016]78号)有关规定,湖北省江北监狱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程序 2018年9月7日,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依据法定条件,结合服刑人员具体病情、服刑表现及保证人情况集体研究,并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提出了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刑罚变更执行法律文书、病情诊断书及相关检查报告单、保证人资格审查表、保证书及相关材料、监区会议记录等提请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监区的提请材料后,从三个方面,分别就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了审查。同时进一步核实了出监后居住地,填写《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征求该犯出监后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2017年9月12日,湖北省枝江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正式函复“滕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随后,监狱刑罚执行科组成专班,对滕某某情况进行了“三见面”现场考察,根据考察情况,形成正式评审报告,连同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提请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9月12日,湖北省江北监狱召开了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专题研究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邀请湖北省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列席会议,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经评审,一致同意对服刑人员滕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会后将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在狱内公示了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收到监狱警察和其他罪犯的异议。监狱将暂予监外执行意见连同公示情况抄送检察院征求意见。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了监狱评审委员会的提请建议后,正式出具了“对监狱提请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无异议”的检察意见。 2018年9月18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评审委员会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公示情况、连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经湖北省江北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对滕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监狱公章后,由刑罚执行科整理案卷,报送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程序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受理江北监狱提请对服刑人员滕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后,首先由局生活卫生处就病情诊断情况进行了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滕某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接着,由局刑罚执行处对整个案卷材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等进行了审查,处务会研究认为,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完整、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同意监狱的提请意见,报请局长召集省局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召集副局长、刑罚执行处、狱政管理处、教育改造处、狱内侦查处、生活卫生处、劳动改造处、监察室负责人,召开省局评审委员会研究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案件办理结果】

经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服刑人员滕某某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所患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鄂监刑暂字第5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由局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签名后加盖省监狱管理局公章,依法对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刑罚执行处将服刑人员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依法在湖北省监狱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开,同时将整个案卷及决定书抄送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依法接受法律监督。 2018年9月30日,湖北省江北监狱将服刑人员滕某某依法移交湖北省枝江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将其依法纳入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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