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及未成年子女车辆继承权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男) 和 苏某(女)是夫妻关系,共生育三个子女,均未成年。李某于2019年11月23日因病死亡,生前李某名下登记有两辆汽车,李某的父母李甲、朱某均健在。2019年11月28日,经李某家人商量,决定将上述车辆先变更过户到苏某名下再做打算,于是来到我处提出申请办理车辆继承公证。李某的配偶苏某、父母向本处提供了的证明材料为:1、公民身份证、户口薄; 2、婚姻状况证明;3、亲属关系证明。4、死亡证明、遗体火化证明。5、机动车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等。我处受理此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指派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查明李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现苏某表示要求继承李某的遗产,李某的父母均表示放弃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继承权。车辆属夫妻财产,一半为死者李某的遗产。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李某的父母表示自愿放弃继承,李某的三个子女未成年,遗产应由李某的配偶苏某和三个未成年子女四人共同继承。但考虑苏某办理车辆变更过户需要,苏某采纳了公证员办理与三个子女监护权公证的建议。公证员出具了继承权和监护权两份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鄂孝昌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苏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李A,女,二〇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法定监护人:苏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李B,女,二〇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法定监护人:苏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李C,男,二〇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法定监护人:苏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李甲,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朱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住址湖北省孝昌县XX镇XXX村XX湾XXX号。 被继承人:李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苏某、李A、李B、李C、李甲、朱某因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一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公民身份证、户口薄。 2、亲属关系证明。 3、死亡证明、遗体火化证明。 4、机动车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李某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因病在湖南省长沙市死亡。 二、继承人苏某、李A、李B、李C、李甲、朱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李某遗留的财产,该财产为李某生前遗留的机动车两台,一台为东风标致牌XXX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鄂AXXX,发动机号为XXXX,车辆识别代号为XXXX,另一台为荣威牌XXXX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鄂AXXXXX,车辆识别代号为XXXX,发动机号为XXXX。 三、据被继承人李某的所有继承人称,被继承人李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李某的配偶是苏某;李某的子女:李A、李B、李C;李某的父亲是李甲,李某的母亲是朱某。 五、现苏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李甲、朱某均表示放弃被继承人李某的上述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李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李某的父母到本处表示自愿放弃被继承人李某的上述遗产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李某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及子女苏某、李A、李B、李C四人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孝昌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公 证 书 (2019)鄂孝昌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苏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关系人:李A,女,二〇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李B,女,二〇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李C,男,二〇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监护 兹证明苏某是李A、李B、李C的母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苏某是其未成年子女李A、李B、李C的法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孝昌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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