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何某某,男,1978年7月2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5年8月24日止。该犯现在广东省深圳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3月16日,深圳监狱罪犯何某某被送至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该犯所在监区提出对其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监狱委托中心医院对该犯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5月10日,中心医院诊断罪犯何某某患有鼻咽未分化型非角化癌(T2N2Mx)。 6月10日,罪犯何某某所在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经研判,该犯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何某甲(罪犯何某某之弟)具备保证人资格,愿意承担保证人责任;监狱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罪犯何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德保县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认为罪犯何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村、屯没有不利影响,社会危害性不大。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罪犯何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何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6月1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何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6月18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何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6月23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建议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对罪犯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6月25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作出同意对罪犯何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广东省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7月20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7月21日,深圳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罪犯何某某押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与德保县司法局完成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