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某,男,1961年12月24日出生,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30日以(1996)秦市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4月18日以(1997)冀刑一核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予以核准。1997年8月29日送押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1999年6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将其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9月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将其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08年12月25日,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1年1月20日,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2年9月25日,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止于2020年1月1日。
【案件办理过程】
(一)第一次摸排提请。2016年12月,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服刑人员张某某所在十监区警察对符合假释条件的服刑人员进行摸排和提名。张某某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改造态度端正,表现积极,狱内表现一贯较好,自上次减刑后,又获得多次表扬奖励和记功奖励,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考虑上述情形,监区警察将其纳入拟提请假释范围。 后监区组织对其进行了再犯罪危险等级评估,评估结果为较低危险级。经过监区集体评议并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一致认为张某某符合《刑法》规定的假释条件,建议对其提请假释。经公示无异议后监区将其假释卷宗及相关材料提请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审查后认为张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刑法》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12月13日,向其居住地司法局发函委托调查评估社区影响。司法局组织工作人员向村委会以及受害人了解情况、进行调查。因此时受害人不同意张某某假释,青龙县司法局出具了不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提请程序至此终止。 (二)第二次提请。2017年2月,承德监狱拟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服刑人员张某某所在监区认为其改造表现一贯良好,经过多年的改造已经改过自新,且评估再犯罪危险程度较低,经法定程序再次对张某某提请假释。 刑罚执行科收到案卷后,联合驻狱检察机关对张某某进行了见面考察,证实了张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7次、记功1次,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表现一贯较好。综合其改造表现、见面考察等情况,认为可以提请假释。 刑罚执行科再次发函委托当地司法局评估罪犯张某某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司法局再次组织工作人员对其家庭情况并赴村委会、派出所进行了走访调查,案发前张某某的人际关系较好,大部分村民对张某某持同情态度,社情调查反馈较好;村委会证明,张某某犯罪前在本村一贯社会表现良好,同意承担其假释后的监管责任,愿意其回村改造,促其融入社会;被害方当事人也对张某某予以谅解,同意张某某假释。2017年3月20日,当地司法局专程派员赴监狱会见张某某,对其改造表现进行了深入了解,在实地考察后出具了同意其纳入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三)监狱评议审定。2017年6月13日,承德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检察官以及社会执法监督员列席。会上,刑罚执行科警察将张某某所在监区为其提请假释的案卷材料,连同司法局同意纳入当地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以及联合驻狱检察部门对张某某考察的情况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经评审,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对张某某提请假释,并按程序规定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任何异议。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报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17年6月16日,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案卷及相关材料,出具了同意为张某某呈报假释的意见。 2017年6月2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意见提交监狱长办公会研究,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同日,监狱出具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包括张某某在内的7名服刑人员假释案件。庭审过程中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详细质询了该犯的具体情况,张某某当庭表示经过近20年的改造,早已反省悔悟,并表示即便没有获得假释,也将继续好好改造,不辜负监狱警察的关怀和教育,争取早日回归家庭和社会。 2017年7月27日,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裁定对张某某予以假释。裁定书送达当日,当地司法局工作人员来狱现场办理了假释罪犯交接手续,并将其接回进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