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山东省蒙阴县人。2003年11月13日,因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经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03年11月13日起。李犯于2003年12月16日被交付执行刑罚,羁押于河北省深州监狱。2006年6月1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0年1月30日,由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1月9日,由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12月23日,由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06年6月16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3月7日,依照《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要求,所在监区包组警察因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罪犯李某某提请减刑。同日,深州监狱一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讨论认为,罪犯李某某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考核表扬五次,考核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虽然在此次减刑间隔期间因在劳动中为达到更换工种的目的,消极怠工,被给予严管,但通过干警谈话教育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认真改造,在劳动岗位上积极负责,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可以为其提请减刑。同时,综合考虑罪犯李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千元,且在作案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虽然在判决前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且在入狱服刑后其亲属代其将罚金全部缴纳,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九条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以及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的规定,监区全体人民警察一致同意为罪犯李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2019年3月7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监区全体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经监区公示三天,在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及罪犯的异议后,八监区将提请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2019年5月6日,深州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时结合罪犯李某某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各方面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深州监狱刑罚执行科建议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2019年5月1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罪犯李某某交付执行后,在服刑过程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提请减刑的条件,同意刑罚执行科的建议,作出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意见。 经监狱公示5个工作日,未收到任何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的异议后,将罪犯李某某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报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经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罪犯李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案件办理程序合法依规,同意深州监狱的减刑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5月31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李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李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且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因此,同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决定。深州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部《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相关规定将案卷报送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6月28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11刑更430号刑事裁定书,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间隔期间获得考核记功一次,考核表扬五次,严管一次,罚金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结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该减刑案件中,罪犯李某某减刑的间隔时间,获得的日常考核奖励数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我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中提请减刑的相关规定。尽管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且服刑期间缴纳全部罚金,但因李某某具有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被数罪并罚执行无期徒刑;在抢劫、盗窃的作案过程中均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等三个从严情形,因此监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仅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做法没有不妥之处。 由于罪犯李某某在2002年12月中下旬,伙同他人连续实施盗窃、抢劫并单独实施故意杀人。尽管实施盗窃行为二起,数额经估值仅为1202元;抢劫四起,一起既遂三起未遂,抢劫金额为1元,但一天中两次对同一受害人家中财物实施盗窃,一晚内连续实施四次抢劫行为,体现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大。同时,在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尽管起因为实施抢劫、盗窃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将其钱款偷走,具有一定过错,但罪犯李某某为此持械行凶,致人死亡的行为后果严重。人民法院在裁定减刑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作出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裁定,也符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精神,体现出了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