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18日,被申请人(甲方)与申请人(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1600000元,月息2%(具体计息开始时间以实际收款时间为准),借款期限2年,利息年付。甲方可以提前还款,还本时利息结清。签订本借款协议同时,甲乙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旨在把该合同中的房产抵押给乙方。如果甲方在2年内不归还借款,则乙方接收合同中的房屋,甲方欠乙方借款及利息抵房款,余款乙方以现金支付。如果甲方按时或提前还款,乙方需配合甲方解除前述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商品房一套,总金额200万元。 2016年7月6日,被申请人(甲方)、申请人(乙方)、于某(丙方)三方签订《委托收款协议》,约定“按照甲乙双方于2016年6月18日签订的《借款协议》和连带质押性质的保证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条款,乙方以购房款名义向甲方支付借款共计人民币1600000元(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由于甲方账户原因,甲方委托丙方全权代理甲方接受上述借款全部款项,当上述全部款项进入丙方账户时,甲方视为收到乙方全部借款金额,同时甲乙双方之前签订协议中约定的还款付息时间正式生效。”三方协议中写明了受托人于某接收借款的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该协议签订当日,申请人分三笔向于某的银行账户分别转账50万元、50万元和40万元,合计140万元,另有20万元以现金形式交付于雷,于雷出具了收条。被申请人取得160万元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偿还本息。 另查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涉房屋处于停工状态,尚未完成建设施工,未取得产权证书。双方未就房屋抵押事宜办理抵押权登记,仅约定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做为借款担保。
【争议焦点】
民间借贷关于借款逾期利息没有约定如何确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行为的性质?本案商品房抵押权是否设立?
【裁决结果】
被申请人某置业公司于收到本裁决之日起5日内偿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160万元。 上述款项自2016年7月6日起2020年8月19日日按月息2%支付借款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按照申请人申请仲裁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逾期利息。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674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675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676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680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28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31条第二款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结语和建议】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于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预期利息没有约定如果约定有借期内利息的按照借期内利息执行,利息上限不超过银行贷款利息四倍。另外,对于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准。建议自然人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好借期内利息和预期利息,用不动产设立抵押的一定要办理登记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