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77年1月2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6月20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10年11月10日至2023年11月9日。2011年8月18日调入北京市监狱服刑。2013年10月21日减刑10个月,2015年2月4日减刑11个月,2016年5月12日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5月9日。
【案件办理过程】
根据北京市《关于对监所罪犯减刑工作规定》之规定,罪犯李某某所属监区于2017年12月5日召开监区评审会,经民警集体研究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并将相关案卷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于2017年12月20日对监区报送的罪犯提请减刑材料审查完毕,拟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于2017年12月27日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经全体成员集体评审,一致同意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减刑。 2018年1月1日《北京市减刑工作规定》开始施行,。对罪犯李某某这种累犯、毒品再犯符合多种从严情形的罪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北京市减刑工作规定》,规定对该犯提请减刑幅度应为六个月。减刑幅度变更一事监狱向驻监检察机关通报。2018年1月15日经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李犯呈报减刑六个月,并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监狱长办公会依据规定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减刑幅度进行变更,法院、检察院采纳了刑罚执行机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