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崔某,女,50岁,固镇县某镇人。鲁某某,男,3岁,住固镇县某某乡某某村。2014年5月29日19时许,崔某带着外孙鲁某某误入某水电开发公司的施工河道,正值施工人员放水,河道内水位猛然上涨,祖孙俩逃避不及意外溺亡。 事发河道当时正在实施清淤,属蚌埠市重大工程水利项目。死者亲属责怪施工方未尽到安全告知义务,造成两人溺亡,聚集在施工方工地讨要说法。施工方则认为清淤工程开工前已经发布了通知,尽到了安全告知的义务,拒绝赔偿。死者亲属未得到满意答复,情绪激动,准备到县、市政府集体上访,矛盾随时可能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 固镇县司法局得知信息后,意识到两受害者虽是亲属关系,但分别隶属于两个乡镇,为使问题能尽快解决,经综合分析研判并经县领导协调,两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派一名调解员组建临时调解小组开展工作。
【调解过程】
接到指令后,调解小组立即着手开展工作,在征得当事双方同意后,调解员制定了初步调解方案:一是安抚死者家属,了解受害方的想法和要求;二是与某水电开发公司对接,协商赔偿事宜。 5月30日,调解员找到受害方,对死者家属进行了安抚,刚受到丧失亲人之痛的死者家属情绪激动,提出300万元赔偿款,且态度强硬,没有缓和余地。而施工方对死者家属提出的赔偿金额也难以接受,第一次调解不欢而散。调解员商榷后决定调整方案,暂时停止与死者家属接触,待家属情绪稳定后再做沟通,与此同时,积极与某水电开发公司进行沟通洽谈。在与某水电开发公司沟通时,其负责人表示:公司因工程需要在河道内施工,意外致使崔某与鲁某某在河道内溺水死亡,确实负有一定的责任,同意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但是,死者家属在此事件中也应承担一部分监护不力的责任,并且死者家属要求赔偿金额过高,公司无法承担。看到公司负责人的表态后,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进一步引导某水电开发公司,一是公司对河道施工管理不力,施工人员不按安全操作流程施工,挖开河道放水造成水位猛然上涨,增加了致人损害的危险性;二是公司在实施河道围堰挖开前,未履行告知义务;三是公司在施工的河道内也没有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因此,崔某与鲁某某不幸溺亡,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6月1日,得知受害人家属情绪有所稳定后,调解员再次见到了死者崔某家属。崔某丈夫秦某伤心过度,神志迷糊,对赔偿数额始终一言不发。经深入了解情况,调解员得知秦某的儿子秦某某插话太多,让其乱了方寸,拿不定主意。针对这种情况,调解员采取单向沟通的方式,分别向秦某和秦某某阐述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安徽省201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相关法律规定,并从情理进行引导,生命无价,对于一个个鲜活的生命,金钱的赔偿只是一个数字,二者之间不能划等号,调解也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叙法条、谈人情,讲明各种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产生的依据的标准,秦某和秦某某逐步从悲伤回归到理性,表示同意降低赔偿金额,尽快和某水电开发公司化解此次纠纷。6月2日,调解员又认真听取了死者鲁某某父母的诉求,夫妻二人仍难以接受丧子之痛,情绪依然非常激动,一口要价赔偿150万,没有缓和余地,不然的话就去上访。听完叙述后,调解员与夫妻二人进行了深入交谈:鲁某某溺水死亡是意外,是任何人都不愿看到的,虽然你们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人死不能复生,要稳定情绪,合法、合理、合情解决赔偿问题。通过调解员的多次劝导、举法、讲理、明情,二人终于接受了调解员的意见,同意积极与某水电开发公司达成和解。当晚,调解员再次与某水电开发公司进行了沟通,告知其受害方的赔偿意向,但公司负责人表示,秦某提出的赔偿数额没有异议,但鲁某某是农村户口,不能按城镇户口标准赔偿,鲁某某父母要求的赔偿金额偏高,不能满足。对此,调解员向其阐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七条的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本案中,崔某为城镇户口,鲁某某为农业户口,两人同时溺水死亡,基于同一案件同命同价原则,鲁某某也应该按照城镇户口予以赔偿。况且生命无价,公司应从道义上多担当救助责任。面对调解员专业的法律解释和人道主义要求,公司负责人最终同意将赔偿数额提高,并与受害方家属达成和解。
【调解结果】
6月3日,当事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某水电开发公司分别一次性赔偿崔某和鲁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家属处理丧事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各600000元,共计1200000元。
【案例点评】
这是由一起意外溺亡事件引起的人身损害纠纷。由于事故造成外祖孙一老一少两人死亡,其家庭人员万分悲痛和愤怒,起初提出的赔偿数额较高,使得当事双方存在的分歧较大。调解过程中,县主要领导亲自沟通协调,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并成立临时调解小组,为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本着“生命无价”的至上原则,调解员牢牢把握纠纷关键环节,通过法与情、法与理的多次劝导,让受害方明确索赔要求,促使双方从非理性回归理性,最终使得当事双方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