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甲等人继承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曹甲和曹丙来到华安县行政服务中心司法与公证窗口咨询继承其母亲孙某遗留在银行的存款公证事宜。承办公证员经初步询问了解到,被继承人孙某的父母均先于孙某死亡,孙某与配偶曹某共生育二子二女,分别是长子曹甲、长女曹乙、次子曹丙、次女曹丁,曹某和曹丁也先于孙某死亡,曹丁育有一子一女即女儿曹戊和儿子徐某,现曹甲表示要继承上述遗产。承办公证员当场一次性告知曹甲和曹丙办理继承所需的证明材料。曹甲和曹丙对于孙某的亲属关系证明表中需填写孙某的父母信息,以及开具曹丁的亲属关系证明,表示不理解并称他根本不知道孙某的父母姓名和具体死亡时间,还有曹丁早已出嫁外地多年且已经死亡,为何曹丁的子女有继承权。再加上曹丁的子女都在外地工作,无法前来窗口亲自办理。曹甲表示这么麻烦不办了并打算离开,承办公证员赶忙叫住他们,向其说明继承公证肯定是要办的才能领取存款,并表示理解他们的担忧,随后向其解释有关孙某的父母信息如果实在不清楚可如实写不详、然后由我处去调查核实。针对曹丁的子女有继承权的问题,公证员向当事人详细解释了继承法第十一条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针对曹丁的子女若工作日无法过来的问题,告知其可以到住所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或跟我处公证员预约周末时间过来办理。经过承办公证员的耐心讲解,曹甲和曹丙终于态度有所缓和,表示愿意按要求提交材料。 4月27日,承办公证员对曹甲提供的材料初步审查后受理了曹甲等人的申请,随后在审查核实环节,到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孙某的婚姻状况,发现孙某在原配偶曹某死亡后有再次结婚的记录。承办公证员立即联系曹甲并告知其相关情况,问其是否能提供孙某与周某的离婚记录等证明,曹甲表示他不知道孙某和周某有登记结婚,但愿意配合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之后曹甲补充提交了一份孙某与周某离婚的民事调解书,同时公证员通过查询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平台,通过对相关人员所在单位、社区出具的材料梳理核实,最后我处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在本案中,公证机构、公证员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在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的同时进行普法,让当事人知晓了代位继承的规定,不仅能够有效的维护全体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有效发挥公证制度预防和减少纠纷的职能。同时公证员在周末时间为当事人提供办证服务,是落实公证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等工作的重要措施,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公证工作的新需求。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曹甲,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华安县某镇某路某号。 曹乙,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某区某路某号。 曹丙,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华安县某镇某路某号。 曹戊,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某区某路某号。 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某区某路某号。 被继承人:孙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福建省华安县某镇某路某号。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曹甲、曹乙、曹丙、曹戊、徐某因办理被继承人孙某的遗产事项,于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下列材料: 一、经核对与原件相符的下列复印件: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曹甲、曹乙、曹戊、徐某的《居民户口簿》; 3、逝者姓名为孙某、曹丁的《火化证》; 4、曹丁的《户籍注销证明》; 5、存折、存单。 二、下列复印件: 1、曹丙的《居民户口簿》; 2、《民事调解书》。 三、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1、孙某的《户口注销证明》; 2、《亲属关系证明表》。 本处受理了曹甲、曹乙、曹丙、曹戊、徐某的申请后,向其告知了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和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上述申请人确认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所作之陈述及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有虚假不实或重大遗漏,给公证机构和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孙某于二0一九年三月十九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孙某的原配偶是曹某(已于一九九0年死亡),孙某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与周某登记结婚,于二00五年八月五日离婚,离婚后未再婚;孙某的儿子是曹甲、曹丙;孙某的女儿是曹乙、曹丁(已于二0一六年三月三十日死亡);孙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因曹丁先于被继承人孙某死亡。曹戊、徐某是曹丁的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曹丁继承其母亲孙某的下列遗产份额由曹戊、徐某代位继承。 三、被继承人孙某遗留个人合法财产为:1、存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其孳息【账号:XXXX】;2、存于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80629.53元及其孳息【账号: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孙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孙某的遗产。 四、据申请人曹甲、曹乙、曹丙、曹戊、徐某称,被继承人孙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申请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曹甲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孙某的上述遗产。曹乙、曹丙、曹戊、徐某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孙某的上述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因被继承人孙某的原配偶曹某已于一九九0年死亡,孙某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与周某登记结婚,于二00五年八月五日离婚,离婚后未再婚。因被继承人孙某的女儿曹丁、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又因,被继承人孙某的女儿曹乙、儿子曹丙、外孙女曹戊、外孙徐某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孙某的上述遗产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孙某的上述遗产由曹甲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华安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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