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郑某(化名),男,1988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2015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息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2015年9月25日,郑某到息烽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由小寨坝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对社区矫正思想认识不到位,存在抵触情绪,不服从监管,违反相关监管规定的情况,经司法所走访、谈话、口头批评后,其仍不悔改。2016年6月15日,息烽县司法局小寨坝司法所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手机定位查询时,发现郑某定位手机显示异常,经查,发现郑某在2016年6月15日10时许未向小寨坝司法所请假外出,独自驾驶车辆离开息烽县到邻县活动,规定随身携带的定位手机被其放在家中,逃避定位监管。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去向进行核实时,发现其不请假外出。郑某编造谎言,隐瞒去向。 2、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息烽县司法局小寨坝司法所于2016年6月15日走访调查郑某本人及其邻居,并制作调查笔录,郑某承认其人机分离、编造谎言、不请假外出的情形。其邻居等也证实了郑某一早外出,直至2016年6月15日15时许,郑某才从邻县返回息烽县的情形。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6年6月24日,经郑某矫正小组评议报息烽县司法局,该局认为社区服刑人员郑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于2016年6月15日10时许未向司法所请假就外出,并将规定随身携带的定位手机放在家中,逃避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款之规定:“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之规定,司法所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提请息烽县公安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郑某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息烽县公安局收到息烽县司法局《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后,依法查证了郑某的陈述和辩解、相关证人证言、息烽县司法局小寨坝司法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等证据,认定郑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2016年7月15日,息烽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作出对郑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制作了《贵州省息烽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郑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7月15日,息烽县公安局对郑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送达了息烽县司法局。 2016年7月15日,息烽县公安局小寨坝派出所将郑某送贵州省修文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从2016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20日,罚款由被处罚人郑某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贵阳银行息烽支行缴纳。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对郑某执行治安处罚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谈话教育,告诫其要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管,如再违反,司法所将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提请原判决机关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郑某本人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更加清醒地明白社区服刑人员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将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受到处罚,并失去自由。郑某在以后的矫正期间,态度明显端正,遵纪守法,按时报到,按时向司法所汇报思想情况,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自觉遵守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等监督管理规定,主动接受司法所监管。2017年9月21日,郑某社区矫正期满,息烽县司法局依法对其解除社区矫正,郑某顺利回归社会。 (五)提请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6年6月24日,息烽县司法局将《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副本抄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接受检察院监督,检察院对该建议书无异议。 2016年7月15日,息烽县公安局将对郑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息烽县司法局,该局将对郑某被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通报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接受检察院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治安处罚,息烽县司法局更进一步加强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郑某的这次治安管理处罚,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息烽县司法局小寨坝司法所以此为契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一次警示教育,强调了社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必须遵守的各项监管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让社区服刑人员明白了要珍惜在社区服刑的机会,一定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不能抵触社区矫正的管理,端正态度、遵纪守法,早日回归社会。通过教育,社区服刑人员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的意识明显增强了。
【小结】
对于监管难度较大或故意逃避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对不服监管的情形,要根据其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事实和依据,及时依法给予处罚,促使其增强接受矫正的意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