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商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商某某,男,1951年7月1日出生,江苏省靖江市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9年1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2016年9月13日交付江苏省溧阳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11日商某某因“间断咳嗽、咳痰、腹痛、腹胀”等症状在监狱医院治疗。后经诊断:商某某患“肺癌伴肝、纵隔、两肺转移”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情形。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其亲属提出保证人。商某某的儿子向监狱提出申请并愿意作为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溧阳监狱刑罚执行科对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溧阳监狱二十二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提出对商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经审查,溧阳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提请商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合法,程序合规,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 溧阳监狱刑罚执行科核实了商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溧阳监狱委托商某某居住地靖江市司法局,调查评估商某某对所居住社区影响、核实保证人具保条件。靖江市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商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保证人符合条件。 2018年1月24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意商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同意后,监狱于1月24日至26日对商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监狱将提请商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江苏省常州市天目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江苏省常州市天目湖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监狱对商某某提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溧阳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建议商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连同江苏省常州市天目湖地区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商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提请商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1月27日,溧阳监狱将商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交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对商某某病情诊断进行审查,同意溧阳监狱对商某某的诊断结论。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商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认为商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法定程序,材料完整、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同意对商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6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作出批准商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决定。 2018年2月7日,因商某某病情恶化随时有生命危险,无法押送至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商请江苏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局,协调靖江市司法局派员在溧阳市人民医院与溧阳监狱、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一起完成商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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