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市保全送达行为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小区李某廪等五十多户业主到公证处咨询。经了解,2011年业主与X市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并于2012年办理了入住。由于对合同的履行双方发生争议,导致至今开发商并未协助业主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业主方对此提起诉讼,为保护其合法权益,特向公证处申请对其邮寄送达《关于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的函》的行为进行保全。 公证员受理后,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核查,并通过查阅相关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材料和口头询问的方式了解案件情况,保证了审核的材料真实性。审核后,某日在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见证下,业主到X市邮政大厅对《关于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的函》进行了邮寄送达。并对送达过程进行了拍照留档,保证送达内容和送达对象的真实性。后公证处依法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桂X证字第X号 申请人:李某廪,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身份证住址:X市X区X街X号。 公证事项:保全行为 申请人李某廪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向我处申请对其邮寄送达《关于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的函》的行为进行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工作人员黄某以及申请人李某廪于二○XX年XX月XX日来到X市邮政局营业大厅,申请人李某廪以特快专递方式向收件人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庭(邮政编码:XXXX)寄送《关于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的函》,并取得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编号为XXXX)一张。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编号为XXXX)一张的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 附: 1、《关于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的函》通知函一张见第一页; 2、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编号为XXXX)一张见第二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X市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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