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苗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苗某某,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无业,高中文化,家住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无前科。因盗窃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11个月。刑期起止为2014年10月20日至2019年9月19日止。于2015年9月16日送入镇赉监狱服刑,2017年7月5日转至吉林省宁江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一)依据假释案件呈报的基本标准和条件,监区在2018年4月份进行了摸底,摸底结束后,召开监区全体民警会议对罪犯苗某某拟报假释案件进行集体评议,评议认为:罪犯苗某某自从入监改造后,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表现较好。从2015年12月至2018年3月,获得考核积分2545.5分,先后受到表扬4次,一致同意对罪犯苗某某呈报假释。监区集体评议后将罪犯苗某某的假释案件提交到监区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监区长办公会经过认真研究讨论,一致同意对罪犯苗某某呈报假释并将初始卷宗呈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监狱刑罚科审查过程:一是保证人资格审查。刑罚执行科接到监区呈报拟假释罪犯苗某某的假释案件材料后,通知罪犯苗某某的保证人来监狱签订保证书,刑罚执行科由专人对保证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经核实:保证人张某某是苗某某的妻子,1981年7月8日出生,家住长春市同心街道,主要以务工为主,家里有住房和经济来源,没有前科劣迹和不良记录,符合保证人条件,保证人具备具保资格,能保证苗某某假释后的生活并协助当地司法机关进行监管。二是发调查评估函。确认张某某符合保证人条件后,刑罚执行科向保证人张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发调查评估意见函,评估意见函的主要内容包括:当地司法局进一步帮助确认保证人张某某的资格是否具备,保证人家庭生活状况(包括居住条件、生活来源、家庭基本收入、假释后采取的保证措施等)。刑罚执行科将收到的保证人张某某所在地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司法局出具的长汽矫调字(2018)第18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同意罪犯苗某某假释并进行监管,可以对罪犯苗某某在本地适用社区矫正。确认评估意见书无异议后,将其装入假释卷宗作为证据使用。三是刑罚执行科办案人将卷宗进一步审阅后,科务会进行研究,由科长签署意见后报请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研究。 (三)呈报与提请过程:刑罚执行科审查结束,将假释卷宗呈报监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时邀请驻监检察室及监狱聘请的执法监督员参加,检察官发表检察意见,执法监督员发表监督意见。监狱评审委员会研究后将罪犯苗某某假释情况在监狱内外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将案件材料报驻监检察室审查。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罪犯苗某某改造表现情况(包括表扬数、积分数、剩余刑期等)。公示期结束后,监狱评审委员会将案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研究,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罪犯苗某某假释后,报省监狱局审批,省监狱局审批后,将案件提请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27日,对吉林省宁江监狱呈报的罪犯苗某某假释案件进行宣判。法院裁定结果:对罪犯苗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9年9月19日止)。释放前监狱刑罚执行科组织被假释罪犯苗某某进行回归社会教育,送达假释罪犯告知书:一是告知罪犯苗某某接到裁定后,一周内到当地司法局报道。二是对罪犯苗某某进行遵守法律法规教育;三是教育被假释人员苗某某服从当地社区矫正部门管理,按当地矫正部门的要求进行参加学习、劳动等项活动;四是教育被假释人员苗某某不遵守矫正部门的管理的危害及后果。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