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受援人王某某,今年71岁,江苏省滨海县某镇某村村民。其胞兄王某军早年积极投身革命,在解放战争期间的“四平战役”中英勇牺牲,解放后,王某军父亲在滨海县某镇某村为其立一墓地。1983年王某军经民政部追认为革命烈士。2012年滨海县人民政府将王某军烈士墓从原地址迁入滨海县八滩烈士陵园,同时民政部门在墓地原址立了英名功德碑,2018年在墓地原址又立了烈士墓碑。受援人王某某多年来悉心维护烈士墓地周边绿化环境,为周边学校学生以及群众义务宣讲烈士事迹。可同村村民杨某某夫妇罔顾烈士墓庄严肃穆的形象,侵占了烈士墓地部分土地自行种植各种农作物,导致烈士墓地教育价值严重受损。王某某多次请求村委会与当地派出所调解均没有结果。 2020年5月,王某某来到滨海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王某某申请的事项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负面清单试点范围,且王某某年过七十,按照当地援助政策可以免于经济状况审查,滨海县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谭夕忠主任、乔成根律师承办该案。 援助律师接案后,认为本案除涉及《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之排除妨碍权利外,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条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之规定。同时因本案适用“容缺受理”机制,需要补齐材料,滨海县法律援助中心考虑受援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工作人员利用周末时间与援助律师一起驱车至约38公里外的烈士墓地现场查勘现状,并来到村委会与相关人员和村干部见面磋商协调,宣讲烈士墓地维护的法律法规、解释物权原则及其价值与效果、阐述法律后果,敦促对方排除妨害、诚信务实,结案守法。杨某某夫妇当场表态:原先因为不能理解具体法律规定,需要回家好好考虑,并答应尽快协商解决此纠纷。 随后几天,杨某某夫妇与援助律师电话中明确表示:待过几天本季农作物收割后,不再种植,将争议地块返还受援人管理。然而7月28日滨海县法律援助中心再次接到受援人王某某电话反映,侵权人还在推诿搪塞,继续在争议地块进行施肥种植,搞得烈士墓地周边地面污秽不堪、臭气熏天。 考虑杨某某夫妇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之规定,援助律师依照受援人要求将本案诉讼至滨海县人民法院。此案经主审法官和承办律师多次劝说调解,因双方当事人意见不一、分歧较大,调解未成功。9月30日,滨海县人民法院在八滩镇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当场判决支持了受援人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同时考虑涉案堤堆上种植的农作物临近收获季节,留有30天时间给被告进行农作物的收割和土地清理。2020年10月9日,受援人向法援中心赠送题写了“先烈为国捐躯无憾 法律援助正义永存”的锦旗。
【案件点评】
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精神动力。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依法维护革命烈士纪念设施,既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主义精神的一次生动普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