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三问于民”推动民法典走进千家万户走进群众心里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2023年是《民法典》颁布三周年,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实施“八五”普法规划,进一步提升广大群众对民法典的知晓率和认知度,持续营造浓厚的民法典学习宣传氛围,真正让民法典走进千家万户、走进群众心里,通州区司法局“三问于民”,多举措“典”亮美好生活。 活动中,通州区重点围绕领导干部、青少年、企业人员、村居群众四类“关键人群”,坚持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效于民,针对不同法治需求精准“派单”,推出民法典“订单式”普法服务,利用线上线下等多种宣传形式,以“法律十进”、“以案释法”和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为载体,广泛开展《民法典》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向广大群众普及民法典知识,推进民法典多领域宣传教育,让民法典走进千家万户,走进群众心中。 据统计,全区共举办民法典主题法治宣传活动200余场次,民法典“流动课堂”50余场次,发放法治宣传材料和法治宣传品15000余份,解答咨询80余人次,受教育群众20000余人次。收集法治需求清单1300余份,推出7大类授课清单,组织开展精准普法活动150余场次。开展录制大家看法节目1期,录制民法典云课堂8期,举办民法典直播课活动1次。

【重点宣传内容】

(一)父母逼迫嫁给他人,这样的婚姻有效吗? 胁迫结婚是指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或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以给其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威胁强迫其缔结婚姻。被父母逼迫嫁给他人属于胁迫结婚的一种,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受胁迫的婚姻原则上是可以申请撤销的。如果父母没有胁迫,仅构成包办婚姻的,当事人则可提出离婚。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结婚彩礼吗? 依据法律规定,当双方仅订立婚约关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当事人应当返还彩礼;当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原则上无需返还彩礼。但如果存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以主张返还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小学生在学校将人打伤,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小学生在学校将人打伤,监护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小学生自己有财产,优先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金。学校未尽到相应责任的,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四)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买卖合同有效吗?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但是,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是否办理登记没有必然联系。没有办理登记的结果只是物权不发生变动,但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未办理登记,如果买卖合同已成立并且生效,那么卖方就必须继续履行为买方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如果事实上已经不能履行,卖方要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五)小区电梯广告收入归谁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小区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小区的电梯属于共有部分,应由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并且《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利用共有部分所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应当属于业主共有。因此,电梯内广告位、建筑物外墙、小区公共车位出租获得的租金,均属于小区业主共有。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六)花盆从楼上坠落砸伤路人,谁承担赔偿责任? 花盆从楼上坠落砸伤路人,花盆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七)归还悬赏广告中的遗失物可以索要报酬吗? 民事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应遵循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悬赏人以广而告之的方式发布了悬赏信息,并作出了支付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内容就可以要求悬赏人支付报酬。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问需于民,“典”进千家万户 坚持问需于民,通过线上问卷调查、线下实地宣传等方式,掌握企业、群众对法治的“最迫切”需求,推出民法典“订单式”普法服务,成立由高校教授、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专业学者和司法业务骨干组成的民法典宣讲团,重点围绕领导干部、青少年、企业人员、村居群众四类“关键人群”,针对不同法治需求精准“派单”,宣讲团成员根据擅长宣讲领域和自身时间“接单”,对课程内容进行个性化设计,实现一站式精准“配送”,满足全区多层次、个性化的民法典学习需求,实际解决群众法律问题,助推民法典飞入寻常百姓家。 (二)问计于民,“典”入群众心里 坚持问计于民,各普法责任单位结合“三大三强”主题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调研、大讨论”活动,为提升民法典宣传质效提供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各街乡充分发挥村居法律顾问律师、司法助理员、“法律明白人”等普法志愿者队伍的力量,依托基层网格和村居网格员多渠道精准收集群众的法治需求和“急难愁盼”问题,一方面实现民法典能及时、全面普及至群众,另一方面实现群众“个性化”民法典学习需求及时反馈至区司法局,通过“普法单元的最小化”,实现了“宣传覆盖的最大化”。并结合“法律十进”、“以案释法”和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深入村居、机关、广场、企业等地,重点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民事法律热点问题,从专业角度为广大群众进行深度普法和专业解读,推进民法典多领域宣传教育,确保民法典学习宣传入脑入心。 (三)问效于民,“典”亮美好生活 坚持问效于民,推动民法典宣传融入日常生活、融入基层治理、融入法治实践,真正把“三大三强”主题教育成果转化成为服务群众的能力,不断提升法治宣传教育知晓率和群众的满意度。依托区、街(乡)、村(社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开启民法典“流动课堂”,组织村(社区)法律顾问为群众宣讲民法典、现场答疑释惑,切实提高了民法典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通州普法矩阵作用,利用“法治副中心”微信公众号和各普法责任单位自有新媒体平台持续推送民法典宣传主题文章,普及民法典知识;推出大家看法、民法典线上直播课、民法典云课堂等活动,邀请法学专家、专业律师讲解民法典与老百姓“衣食住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同时答复网友法律咨询,进一步提升民法典传播力、引导力和影响力,切实提升学习宣传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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