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背景】
戒毒人员高某,男,1987年11月出生,大专文化程度,未婚。2016年年底在朋友的诱惑下首次吸食毒品,2020年9月因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 入所后,高某常常自诩自己有学历,有文化,不愿意和队内的那些“大老粗”们一同生活和学习,不能良好地融入集体生活,经常因小事与其他戒毒人员发生口角,久而久之其他戒毒人员对其“敬而远之”,高某在队内逐渐呈现被孤立的趋势,大队民警曾多次介入与之进行沟通教育,但收效甚微。 在对戒毒人员开展法律常识教育过程中,民警发现高某对学习法律知识有着浓厚的学习兴趣,经常性地拿出纸笔进行重点记录,并将自己不能理解的相关问题进行整理,课后还会向授课民警进行疑难求解。空闲时间,高某就会出现在阅览室里拿着法律书籍自学自究。 在一次家人来信中,高某了解到家人正在犯愁,不知该如何处理因自己吸毒与原单位产生的工作劳动纠纷。因牵扯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又连累父母跟着操心着急,所以高某感到非常苦恼。所在大队了解到这件事后高度重视,安排有法律从业经历的民警多次家访了解情况,并与高某原单位进行了积极的协商和沟通,利用专业法律知识圆满解决了高某与原单位的劳动纠纷,高某和家人对此深表感谢。经此一事,高某愈发对法律知识求知若渴,向民警表达了强烈的法律学习意愿。
【案例基本情况】
高某对学习法律知识的渴望引起了教育矫正中心民警的注意和重视。因此决定因材施教,采用知识教学和实践活动相结合的“五步法”新模式,对其制定了针对性的教育矫正方案。 学法,研读法律书籍,建立法学知识体系。 观法,观看法律教育影片,提高法学素养。 悟法,创新学习模式,切身感受法律精神。 讲法,开展普法宣讲,将法律知识融会贯通。 用法,利用所学法律知识,实现个人成长。 第一步,学书本打基础。 民警为高某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王泽鉴著《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刘星著《西窗法语》等法律书籍,通过法律书籍的阅读,让高某知晓法律并非只是法律简单地罗列和适用,让其看到和领悟法律本身以及法律身前身后的那么多人文伦理的背景和要求。在阅览法律书籍的同时,高某也在认真做着读书笔记,将知识点概括以及自身心得体会都详细地记录下来。高某在笔记中曾经写下:“我们的民法典其实还可以更加通俗,就好比白居易的诗,正因为简单明了所以连老妪都能吟诵。这样的话,人人皆懂法,人人都守法。”经过六个月系统阅读,外加平时地多问多学,高某对法的认识、法的意义了解甚广,时不时会说出三两句法言法语。 第二步,观影片谈感想。 组织戒毒人员集体观看具有法律宣传意义的影片,譬如《辩护人》、《秋菊打官司》、《盲山》等等,高某在观看完每一部电影后,都会写一篇观后感,将自己观看影片后的所思所想都完整地写下来,所内宣传小报《新苑报》多次刊载高某写的观影心得体会。其中在一篇名为《电影盲山给我带来怎样的思考》一文中,这样写道:“每个人在社会上均有着自己的价值,每个人都有权主张自己应受到充分的尊重,盲山的盲并不仅仅就说的是那个山里,更重要的是法律的盲,是知识的盲。”在《我眼中的乡土法治——秋菊打官司》中写出了对法律的自我理解:“在现代法律治理框架之下实现不了秋菊的诉求,秋菊所处的乡土秩序已然崩塌,但仍然生活在其中的她,仍受乡土秩序思维模式的支配。从小在农村长大的我,感觉到在乡土秩序还没有完全褪去之时,法律所提供的处理方式不能够完全契合人民的诉求,案结事不了的情形削弱了法律定分止争的功能,因此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乡土秩序与现代法治之间连接的桥梁。”从这篇文章中,民警已经能够感受到高某在法律知识学习中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得到民警的认同和夸赞后,高某的自信心得到了激励和提高。 第三步,排话剧深体会。 为迎接我国第八个国家宪法日,所教育矫正中心决定编排一部具有法律性质的短话剧,高某作为法律学习积极分子,被安排为本次话剧负责人,从剧本整理到人物选择都由其负责。高某得知消息后备受鼓舞,在民警的帮助下,决定选择经典法律性话剧《十二怒汉》为表演剧本,根据剧本人物的实际性格、表现张力精心挑选参演的戒毒人员。在整个排练过程中,高某耐心细致,尽最大努力将自己对这部话剧所表达的精神和意义都展现出来。这部话剧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推定的处理方式,体现了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以及法律制度对人生命权的尊重。排练过程中高某一改以往的火爆脾气,通过他的耐心指导,每位参与的人员都能感受到他的用心,最后大家井然有序地配合排练。在12月4日演出的那天,话剧表演十分成功,每位参演的戒毒人员都将台词、舞台动作、现场氛围展现到位,获得观看人员的一致好评,每个人都对高某的组织能力和剧本思想赞不绝口。通过排演话剧,高某很好地融入集体当中,促进了他的身心成长。 第四步,从课桌到讲台。 为了能够帮助戒毒人员更好地知法守法用法,教育矫正中心组织开展法律宣讲课堂为戒毒人员进行普法宣传。高某通过四个月的法律学习,积累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储备,矫治民警们一致同意让高某从“课桌走向讲台”,由高某担任法律课程宣讲员。起初高某较为羞涩和不自信,认为自己的水平只是班门弄斧,经过民警的不断鼓励,高某自信地走向讲台,讲授自己最初遇见的实际难题——劳动法,授课的标题为《我在戒毒所里讲劳动法》,授课过程中高某以民警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帮助自己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真实事件导入课题,将劳动法的知识点与自己的亲身经历联系在一起,生动且有趣地展现了自己的学习成果。此次高某进行普法宣讲效果非常好,以自己的实际案例为切入点,普及法律知识,同时又拉近了其他戒毒人员对法的距离感。在课程之后,很多戒毒人员都对高某竖起了大拇指,夸道:“还真是一个文化人,有水平,肚子里面有墨水,讲的真好!” 第五步,多实践促成长。 基于高某的戒毒人员身份,在其积累了基本的法律知识素养的前提下,为提高其法律实践能力,帮助他更好的成长,所法律援助站决定吸纳高某为法律援助站所内信息联络员。戒毒人员遇到的法律问题由高某进行先期的收集整理甄别,其中一些简单的法律问题可以由高某提出法律意见,经法律援助站工作人员及教育矫治民警共同商议,审核处理。截至2022年1月,高某共收集法律援助信息22条,先行处理意见8条,这8条法律援助信息经法律援助站和法律援助中心复审后正确率高达87.5%,通过担任这一信息联络员的身份,高某性格变得愈发开朗,和周边的戒毒人员相处也更加融洽,因为高某多次帮其他戒毒人员答疑解惑,很多戒毒人员都尊称高某为一句“先生”。 经过一年教育矫治方案的实施,高某通过多方面多渠道的法律知识学习,最直观的改变就是能够积极地融入队内的生活,性格变得温和了很多,没有再出现过与戒毒人员发生冲突或者顶撞民警的情况,能够积极配合民警管理,遵守队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大家对他由最初开始的嘲笑变得尊敬起来,遇到法律问题会向高某进行求教,家中的父母因为知晓了高某的变化,也深感欣慰,在亲情电话的话语中都是满满的骄傲,这使得高某备受鼓舞。在高某的带动下,更多的戒毒人员开始学习法律知识,大家一同端起法律书籍认真学习共同探讨的画面,成为了阅览室中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案例思考】
德国著名学者卡尔.西奥多.雅斯贝尔斯曾经对于教育工作有过这样的论断:教育的本质意味着一棵树摇动一棵树,一朵云推动一朵云,一个灵魂唤醒一个灵魂。对戒毒人员的教育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随之改变,这是时代的趋势也是新时代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我们保持开放、科学、可持续的教育理念,立足戒毒人员实际,促进其个人成长,帮助其完成人格重塑,以点带面,通过因材施教改善整体戒毒教育大环境。 法律知识学习“五步法”对戒毒人员高某的教育,贴合其文化水平基础,敏锐发现其学习兴趣点,借鉴了精英式法律学习的模式,取得了帮助戒毒人员从违法到学法再到用法的良好教育效果。很多人认为法律学习对于诸多优秀学子来说都往往是高山流水,曲高和寡的一种精英式学习,更不用说戒毒人员了。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将传统的填鸭教条式的法律知识学习转为知识教学和实践活动相结合的新模式,更能够增强戒毒人员对教育学习兴趣,这种多方位、多渠道的教育方式带来的不仅仅是面对面的交流,更向戒毒人员传递“尊重、平等、真诚”的积极信号。 戒毒教育工作与传统学校教育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青年学生的教育更多被认为是一种成长教育,这个教育时间周期较长。戒毒人员的教育周期短,需要后天重塑三观,更倾向于是一种生存教育,我们的教育工作就是要将其引入社会正常的交往和遵循轨迹,重新得到社会认可与评价,以崭新的态度“生存”于这个社会之中。因此在对高某进行法律教育的效应性重点在于以法律知识学习为平台,以此培养其正确的生活态度和积极心态,高某由前期出现的“以自我为中心的自尊”转变为后期其他戒毒人员对其发自内心的尊重,很好地体现了教育的成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