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董某某等三人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9日,四川某电器服务连锁有限公司发布快益点字(2019)第5号文件,做出解除董某某等三人劳动合同的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因为董某某三人拒不服从公司管理和工作安排,多次到分公司办公区大吵、大闹、言语威胁恐吓公司员工和管理人员,并组织、煽动公司员工消极怠工、聚众闹事,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的工作经营秩序。三人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秩序,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公司《员工违纪处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研究并征求工会意见,决定解除与董某某三人的劳动合同关系。 董某某三人对公司的决定不服,向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朝阳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董某某等三人于2020年1月16向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在详细了解情况后,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法援中心律师刘惠英、陶爱红共同办理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了解了公司与董某某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背景,在劳动争议纠纷前置程序结束的前提下,承办律师帮助董某某三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由于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承办律师帮助董某某三人进行网上立案,将四川某电器服务连锁有限公司诉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至2020年4月2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第一次调解。 在调解中,被告单位认为,董某某三人拒不服从公司管理和工作安排,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的工作经营秩序,被告单位对现场进行了录音,并进行了报警,但公安机关认为劳资矛盾不属于刑事案件,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诉讼至法院,在此情况下,公司单方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是合理合法的。 原告董某某等三人认为,他们于2011年10月进入公司担任上门服务工程师,已为公司服务8年之久,兢兢业业,如果不是因为公司拖欠工资,不会与公司产生矛盾,也不会多次去找领导要工资、要工作,现在双方已闹僵局,三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承办律师提出代理意见:向办案法官出具了公司补发2019年1至5月份工资汇总凭据的证明材料和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前一个月支付董某某三人1200元的工资银行流水,证明董某某三人与公司产生矛盾的前因后果,原告董某某三人通过维权,使被告补发了拖欠三名原告2019年1至5月份的工资差,但也因此导致原告与被告单位产生矛盾,被告单位随后降低上门服务工程师工资标准,每月仅支付1200元工资,低于吉林省最低工资水平,使原告为维持生存迫不得己向被告单位负责人要求给予正常工作和合法工资收入。原告三人是农民工,依靠打工维持生活,生活陷于困顿中与公司领导协商时,有过激语言和行为是可以理解的,被告单位把原告维护合法权益行为视为严重违纪行为,予以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办案法官的认同。最后,经法院调解,原告董某某等三人与被告四川某电器服务连锁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双方于2019年10月29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四川某电器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董某某等三人经济补偿金各7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因3名农民工对用人单位拖欠部分工资引发。在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帮助下,3名农民工向法院提起了劳动争议民事诉讼,以被告单位降低上门服务工程师工资标准,每月仅支付1200元工资,低于吉林省最低工资水平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最终以法院调解结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本案提示农民工遇到劳动争议要依法维权,自己解决不了就去申请法律援助,由专业律师帮助解决,千万不能采用过激行为加剧矛盾,给自身带来不利后果。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