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开阳县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初,家住城关XX镇XX村的张某因其丈夫石某过世,到开阳县公证处要求办理有关财产继承的公证。公证员在调查询问中了解到,被继承人所遗留的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在贵州XXX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款(投资到黔南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捌万元(80.000.00元),而贵州XXX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已经移送到人民法院处理。现在可以给投资人兑现部分资金,因被继承人死亡,法院建议办理继承权公证。 由于该继承涉及到家住瓮安县XX镇的石某的父亲石某某、母亲王某某两个老人,且两个老人年事已高,其中被继承人的母亲还长期卧病在床。在得知两个老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的难处后,公证处工作员立即和当事人张某预约时间提供上门公证服务。4月17日,公证处两名公证员冒着高温天气来到瓮安县XX镇XX村XX组的石某某老人家中,两位老人了解基本情况后,自愿放弃继承权,并申请办理《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员在告知老人办理《放弃继承声明书》所产生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后,为石某某和老伴王某某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开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石某某,性别:男,出生日期:一九四三年XX月XXX日, 居民身份证住址:贵州省瓮安县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 52XXX 申请人:王某某、性别:女,出生日期:一九四三年XX月XXX日, 居民身份证住址:贵州省瓮安县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 52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石某某、王某某于二O一八年四月十七日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放弃继承声明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放弃继承权)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石某某、王某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开阳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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