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车辆继承公证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某天,一位领着六七岁孩子的女士来到公证处,这位女士面容憔悴,当公证员询问其要办理何种公证事项时,女士哭了。经过了解,她的丈夫已于2018年因病死亡,丈夫名下登记有一辆机动车,在他生病期间,家里已经借了很多钱看病,而且家里还有一个未成年的女儿,故该女士想卖掉汽车,偿还外债,来办理继承权公证手续。听了这位女士的陈述,公证员对其的遭遇非常同情。根据相关规定,公证员一次性告知了该名女士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准备的公证材料,并将联系电话一并告知,为方便其联系。 第二天,该女士提交了准备好的公证材料,审查申请材料后,公证机构受理了该项公证。拿到公证书后,该名女士立刻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并且卖了该辆车,偿还了部分债务。 遗产继承公证是家事公证的一种,利于遗产继承合法化,不仅减少了遗产继承过程中不必要的纠纷,而且有效地保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公证行业应该充分发挥公证法律服务在减少争讼、维护稳定中的作用,加大便民、惠民力度,并全面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实行一次性告知,进一步优化办证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宿证民内字第X号 申请人:田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XXX。 王某某,女,二O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XXX。(法定代理人:田某某) 被继承人:王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田某某及代理王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于二O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明材料: 一、继承人田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二、继承人王某某的居民户口簿 三、被继承人王某的家庭亲属关系证明;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 五、机动车保险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王某于二OXX年X月X日在宿迁市因病死亡。 二、继承人田某某及代理王某某向本处申请共同继承其与被继承人王某共同共有的车辆,车牌号XX,发动机号码XX。 三、被继承人王某的配偶田某某,共生育一个子女:即女儿王某某,王某的父亲王某甲、母亲刘某某。 四、据被继承人王某的所有继承人称,被继承人王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经查询公证遗嘱平台未发现被继承人生前订立过遗嘱。 五、现田某某及代理王某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王某甲、刘某某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王某的遗产,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田某某、女儿王某某、父亲王某甲、母亲刘某某共同继承。现王某某、刘某某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王某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田某某、王某某共同继承,因王某某未成年,其权利由其母亲田某某代为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宿迁市宿迁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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