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法律援助处对未成年人李某杰涉嫌盗窃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0日凌晨3时30分许,未成年人李某杰伙同李某某在广州市从化区某村篮球场附近,盗走一辆黑色摩托车。公安机关认为,李某杰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是立案侦查此案。 由于李某杰是未成年人,2017年8月15日,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通知从化区法律援助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2017年8月16日,从化区法律援助处依法指派广东韬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余燕娜承办本案。 余律师接受指派后,于2017年8月24日到从化看守所会见李某杰。通过耐心地与受援人交谈、详细了解案情后,余律师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杰虽有盗窃行为,但其是在同案人的唆使下不得已提供帮助。案发当天被盗车辆已被及时追回,并归还给被害人,李某杰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余律师会见受援人后,马上与其父母电话联系,得知李某杰平时为人非常老实本分,刚刚初中毕业,已被广州市从化区技工学校录取为中级汽车检测与维修班学生,将于2017年9月2日入学。 综合会见犯罪嫌疑人李某杰的情况,余律师认为,本案李某杰实施的盗窃行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且其犯罪时是未成年人,还是在校学生,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为避免李某杰耽误入学,余律师多次与经办人沟通,于2017年8月31日向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理由如下:1.本案中李某杰窃取受害人的摩托车只是因同案人的唆使不得已而提供帮助,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危害较小,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量刑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李某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李某杰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其向来为人本分,没有刑事处罚等不良记录,符合从轻处罚的规定。3.李某杰涉案金额不大,且摩托车追回,归还给被害人,社会危害性较小。4.李某杰系未成年人,且是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认为李某杰涉嫌多次作案,于2017年9月1日作出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该案被移送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余律师得知该情况后,请李某杰的父母协助提供李某杰的录取通知书及学费缴费发票,向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意见:1.受援人李某杰只是受人唆使而为他人窃取摩托车提供帮助。2.受援人李某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涉案数额不大,且摩托车已追回,归还给受害人。3.受援人李某杰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且其刚被学校录取,将于9月2日报到入学。4.受援人李某杰的上述从轻减轻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关于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规定,没有继续关押的必要性。而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可能会对李某杰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因此,对受援人李某杰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更为适宜,既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也不会有社会危害性。为此,余律师建议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以便其可以回归校园继续完成学业。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批捕科采纳了辩护人的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认为李某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次日,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对受援人李某杰予以取保候审。 受援人李某杰被取保候审后,余律师再次与承办案件的民警沟通,提出检察院已认为李某杰的盗窃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建议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分局能够对李某杰作出撤销刑事案件的决定。经过余律师的不懈努力,2017年9月17日,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作出穗公从撤案字〔2017〕XX号《撤销案件决定书》,认定该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决定撤销刑事案件,只对受援人李某杰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受援人李某杰顺利入学就读。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未成年人自控能力差,容易受到他人的煽动犯错,做事难以考虑后果,容易误入歧途;但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心智未定型,犯了错误容易矫正,如能得到关爱、理解和正面引导,未成年人很容易矫正错误,重新走上正途。针对本案当事人的特点,承办律师在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更注重给予未成年人精神抚慰和情感支持,帮助其正确认知自身行为并真心悔改,重新建立未成年人跟家庭成员的亲情纽带。 在与受援人的会见中,承办律师发现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多种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多次与公安、检察院等办案单位进行沟通交流,取得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促使公安机关撤销刑事立案,成功地做到了无罪辩护,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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