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雷某某,男,62周岁,中专文化,户籍为黑龙江省依安县。2014年9月18日,雷某某因犯诈骗罪被黑龙江省北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2014年12月27日入黑龙江省华山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1月16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止日为2019年7月10日。 罪犯雷某某患有糖尿病史二十余年,高血压十余年,乙肝病史十余年。2017年12月,在监狱体检时发现雷某某左侧锁骨上淋巴结肿大,经监狱医院抗结核治疗未见明显好转;2018年4月9日,监狱医院建议对其进行手术取出肿大淋巴结,并将取出的样本送至北安市人民医院进行病理检查;2018年4月11日,北安市人民医院病理诊断为(淋巴结)转移性腺癌。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18日,罪犯雷某某以淋巴系统及肝脏患病为由向监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并由其儿子雷某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其子雷某家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某小区,在依安县从事收售农副产品,年收入人民币五万五千余元,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2018年4月19日,经雷某某所在监区长办公会研究,同意该犯提出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并将相应材料一并报监狱刑罚执行科。 2018年4月19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受理并会同监狱相关改造业务科室,组成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前期调查小组对雷某某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进行调查,并认为:罪犯雷某某在改造中表现较好,病情符合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初审小组进行初审。 2018年4月20日,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初审小组初审,一致建议雷某某到北安市人民医院进行病情诊断。 2018年4月20日,监狱委托北安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雷某某疾病程度进行病情诊断。 2018年4月23日,北安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意见认为:雷某某患有原发性肝癌,非临床治愈期,门脉栓子形成,肝硬化,慢性病毒型肝炎乙型。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 2018年4月23日,华山监狱委托依安县司法局对雷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进行调查评估;2018年4月24日,依安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认为:罪犯雷某某如适用社区矫正后对辖区影响因素较小,具备适用社区较正条件。 2018年4月24日,监狱罪犯疾病鉴定小组会诊结论同意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并确认其目前病情危重,监狱医院无治疗条件,急需到社会医院进行治疗。 2018年4月24日,雷某某所在监区全体民警及监区长办公会集体研究,一致建议该犯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4月2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一致建议为罪犯雷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4月25日,经华山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一致建议雷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同时征询了黑北地区检察机关意见。 2018年4月26日,黑北地区检察机关作出同意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意见,建议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批准雷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4月26日,华山监狱邀请驻狱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列席参加监狱长办公会议,并一致建议雷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27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同意罪犯雷某某自2018年4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4月28日,华山监狱将罪犯雷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在监狱内进行了公告,并于当天完成与当地司法机关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