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潘某某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27日,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区法院转交的潘某某法律援助申请书。申请人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关押在区看守所。 九龙坡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申请书后,当即联系法院了解案情,并取得了潘某某的丈夫何某某的电话。九龙坡区法律援助中心电话联系何某某,向其介绍法律援助的流程和所需要的经济困难证明相关材料,何某某表示没有低保证、残疾证等免于审查经济状况的证明,家里经济收入也超过了《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标准,无法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经审查,九龙坡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对潘某某不予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潘某某未提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无法证明其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同时,其丈夫何某某表示家里经济状况尚可,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综合以上情况,申请人潘某某不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故不予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第十七条规定:“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申请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以内执行。”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经济困难证明;(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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