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3日,在XX省XX县XX大道XXX社区门口西侧,段某被不明车辆碾轧;经调查,小型普通客车(冀XXX6)存在肇事嫌疑。
【鉴定过程】
1、对小型普通客车(冀XXX6)进行勘验: 该车为白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号为“LXXX1”。 经勘查,在该车右侧后部下饰板及右后轮胎外胎侧有明显人体组织物附着。 经勘查,该车右后轮胎冠宽度约18.0cm,胎肩花纹为“条、块状”。 2、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勘验: 事故发生地位于XX县XX大道XXX社区门口西侧,道路为东西方向,沥青路面,尸体头西北脚东南仰卧于现场由东向西方向中间车道路面;尸体旁有一处喷溅痕迹,尸体西侧有一处轮胎轧印,轧印不连贯,有断续现象,并向南侧偏转。 3、对现场监控录像进行检验: 文件名称:CXXXXXXX5; 文件格式:MP4; 文件大小:937MB; SHA-1哈希值: 6XXXXXXXXXX3。 录像画面总持续时间00:33:31,录像画面左上部有数显示日期时间“06-13-2020 星期六XX:XX:XX”,录像画面右下部显示“9-3XX大道与XX路西口”;录像帧间变化不均匀,存在跳帧现象。画面记录尸体在现场的位置。 画面显示时间“01:22:22”,在画面左上部出现一辆机动车,经委托单位调查核实,该车为肇事嫌疑车辆小型普通客车(冀XXX6)。 经对该车行驶轨迹分析及重合比对,确定在画面显示时间“01:22:22”至画面显示时间“01:22:25”,视频中嫌疑车辆沿由东向西方向中间车道行驶。 经分析及重合比对,画面显示时间“01:22:22”至画面显示时间“01:22:25”视频中嫌疑车辆运行轨迹与尸体位置发生重合。 经分析,画面显示时间“01:22:26”视频中嫌疑车辆向画面左侧(南侧)偏转。 3、对段某右上臂体表损伤进行检验: 右上臂前外侧20.0cm×12.0cm范围内可见点状、条片表皮剥脱。部分点状、条状表皮剥脱形态、走行相对规则,呈平行排列。其右上臂中段前侧片状表皮剥脱区体表不平整,可触及隆起及凹陷,部分凹陷及隆起形态、走行相对规则,呈平行排列。
【分析说明】
1、小型普通客车(冀XXX6)右后轮胎肩“条、块状”花纹与段某右臂印压的“条、块状”体表剥脱痕迹形态相同,花纹间距基本相等,误差可以合理解释,因此两者花纹种类相同,小型普通客车(冀XXX6)右后轮胎肩与段某右臂接触,可以形成右臂印压的“条、块状”花纹痕迹,因此可以作为认定小型普通客车(冀XXX6)与段某发生接触的依据。 2、根据《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大[2020]医检字第XXX号,在小型普通客车(冀XXX6)右侧后部下饰板及右后轮胎外胎侧提取的人体组织物附着物检出人的DNA,检验结果支持这两处检材DNA来源于段某,因此可以作为认定小型普通客车(冀XXX6)与段某发生接触的依据。 3、现场监控录像画面中画面显示时间“01:22:22”至画面显示时间“01:22:25”,肇事车辆的行驶轨迹与画面中尸体位置重合,因此可以作为认定监控录像画面中肇事车辆与段某发生接触的依据。 4、根据段某尸体检验结果,段某尸体表面损伤,符合车辆一次碾轧形成;对现场痕迹进行勘查,也未发现段某被多车碾轧的相关证据;现场路面喷溅痕迹应为肇事车辆碾轧段某头部所致,尸体西侧轮胎轧印应为肇事车辆碾轧段某头部后,轮胎粘附人体组织与地面接触形成;轧印轨迹可以作为肇事车辆碾轧段某后运动过程的依据,故肇事车辆碾轧段某后有向左侧(南侧)偏转的运动过程,这与现场监控录像中所记录画面显示时间“01:22:26”时,嫌疑车辆向画面左侧(南侧)偏转的运动过程相符。 综上所述,可以认定小型普通客车(冀XXX6)与段某发生接触。
【鉴定意见】
可以认定小型普通客车(冀XXX6)与段某发生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