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男,1991年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2013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爱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2013年2月17日,李某到区司法局报到,由其所在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管工作。 李某父亲务农,母亲操持家务,姐姐在某饭店打工。李某没有固定工作,农忙时帮家种地,闲时以开出租车为业,在社会中结交的朋友普遍法律意识淡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李某的行为观念,此外李某还具有吸毒史,在社区矫正服刑期间放松自己,多次参与吸毒,曾在2015年3月、2016年1月因吸毒被公安机关两次行政拘留并被分别实施社区戒毒和强制戒毒。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5年1月至2月,司法所发现李某多次出现每周不按时汇报,经常关机不接听电话的情况。随即,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批评教育后李某不按时汇报、不接听电话情况有所好转。2015年3月17日,李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拘留,爱辉区司法局及当地司法所将李某列为重点管理对象,加强教育监管力度对其实施严管,不定期责令其到司法所谈话,对李某起到了一定警示效果,但经过一段时间后李某仍然会放松自己。2015年10月以后,李某因定位手机损坏不能使用,导致司法所工作人员无法及时联系他本人,后经工作人员多方进行查找,终于联系到其本人,并对其谈话教育,并先后与李某的父母及亲属多次谈话,但李某的态度始终没有转变,依旧无故不接听电话、不主动向司法所汇报本人情况。2016年1月22日,李某再次因吸毒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李某在花园戒毒所强制戒毒期间,本人积极配合戒毒,表现良好,被提前解除强制戒毒,于2017年3月21日释放。李某被释放后到司法局和司法所报到,继续接受社区矫正。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爱辉区司法局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全面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3月17日李某因吸毒被黑河市公安局铁路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被社区戒毒,社区戒毒日期限为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1日;2016年1月22日因吸毒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强制戒毒期限为2016年1月23日至2018年1月22日。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李某在社区矫正服刑期间多次吸毒,先后被行政处罚、两次被下达社区戒毒和强制戒毒,且屡教不改,已违反《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五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经区司法局矫正股、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2017年2月20日,爱辉区司法局经局会议研究决定依法向爱辉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爱辉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爱辉区人民检察院监督。爱辉区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爱辉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爱辉区人民检察院。爱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矫正股股长了解有关情况,认为爱辉区司法局及司法所在李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严格对李某实施监督管理,各项监管措施严格到位,发现李某严格违法监管规定情况后,爱辉区司法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对其提请收监,收监过程依法依规。 (三)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7年3月,爱辉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对罪犯李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爱辉区司法局收到爱辉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会同司法所和派出所到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家中,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实施收监,将其送交黑河市公安局看守所。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派出所随同爱辉区司法局到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家和黑河市公安局看守所监督了解有关情况,收监过程全程接受检察院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7年5月,爱辉区司法局利用本案例对全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情况,通过案件分析让社区服刑人员们了解社区矫正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有力的加强了社区服刑人员的在矫意识和守纪意识。

【小结】

李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不思悔改,屡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最终被撤缓收监,这是自《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以来,爱辉区首例因社区矫正人员违法违规,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例。此次案件成功办理,给在矫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警钟,有利于今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也提醒了社区矫正工作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社区矫正监督管理,首先要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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