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防城区禤某等4人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防城港市防城区禤某的父亲,于2020年3月中旬因“双下肢麻木乏力进行性加重”入住防城港市某医院。入院治疗后,医院予以脱水、营养神经、激素冲击、补钾、补钙等对症治疗。2020年4月初的一天凌晨,值班医生到病房查房,发现该患者无自主呼吸,大动脉博消失,终因抢救无效死亡。随后,禤某及其3个兄弟姐妹对防城港市某医院的诊治行为提出质疑,并向医院索赔。 2020年4月中旬,禤某等4人联名向防城港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经征得医院方同意后,医调委受理了此纠纷并组织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纠纷后,医调委派出调解员联系医患双方调查核实了案情。死者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在病人出现呼吸困难时没有及时处理,最终导致病人突发心跳骤停死亡,向医院索赔人民币200000元。而医院则坚称自身诊疗无过错,在发现患者病情突变后,也及时开展了抢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调解前的准备中,医调委召开了调解方案制定会议。调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参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在假定医院负全部责任的前提下,计算出各项赔偿款为191000元。若医院不承担全部责任,则赔偿数额及比例需要采取其他合法途径裁定。在充分了解案情、初步分析责任和拟定合理赔偿数额范围后,医调委制订了调解方案并于2020年4月中下旬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做好了调解准备后,调解员组织医患双方派出代表到医调委的调解室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中,调解员首先核实了双方代表的身份,并向医患双方说明了调解纪律、权利义务等。随后,医患双方分别陈述了各自的事实和理由。死者家属禤某等4人认为,病人在入院治疗期间,由于医院用药不到位,没有与病人家属及时沟通病情,在病人病情危重时,不及时组织抢救,导致病人死亡,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并由此提出由医院赔偿人民币200000元。而医院方的代表则认为,根据各种医疗档案显示,死者为高龄病人,基础病多,既往有高血压病史,心肺储备功能差,存在心脑血管疾病的潜在风险,神经内科疾病病情复杂严重。在留医的检查及治疗过程中,短时间内突发心跳呼吸骤停,猝死原因不明。在病人出现危险时,医院已组织多个科室的医生采取措施抢救,检查诊治抢救等环节符合医学常规,达到了合理的诊治义务。鉴于病人在住院期间死亡,可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减免部分治疗费用及支付30000元丧葬费。 由于在赔偿数额问题上存在很大的差距,双方都不肯松口,所以首次调解进展很慢,医院也一直申明在没有权威部门作出鉴定结论之前,医院没有承担责任的理由和依据,不同意患方提出的诉赔请求。由于双方僵持不下,第一次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协商意见而终止。 第一次调解后,调解员又经过多次电话调解,慢慢拉近双方的诉求距离,不断与双方交流。调解员根据死者家属不愿意做尸检鉴定的情况,耐心开导禤某等4人,同时也与院方积极沟通,与医患双方进行交流。家庭出现如此大变故,是子女和医院双方都不愿看到的结果。子女希望父母平安健康,而医生以救死扶伤为天职和己任,也非常不愿意看到患者的离世。但是,既然老人家已经去世,且子女不愿老人家再经受尸检的折磨,那么希望双方都能换位思考,医院要理解患者家属的心情和想法,家属也需站在维护正常的医疗轶序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去理解医院,科学维权,合理提出诉求。在医调委会的努力下,医院通过院领导班子会议调整了赔偿方案,患者家属也作出了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了赔付意见。

【调解结果】

2020年4月下旬,医患双方代表在医调委签订了《医患纠纷调解协议书》,达成以下协议: 1.医院方一次性给予患方补偿人民币78565元,减免患者全部住院医疗费18103.81元,两项合计共96695.81元。 2.医院方在签订协议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支付到患方代理人指定帐户。 3.医院方补偿款支付结束后,患者亲属自愿放弃因该医疗纠纷引起的一切民事诉求,不再追究医方的任何责任。

【案例点评】

医患纠纷的调解,需要调解员具有较强的学科知识和法规知识。在本案组织调解前,调解人员先摸清事实原委,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理清调解思路,作充分准备。在调解中,对照相关的法律法规,释法明理,依法依规指导双方解决矛盾纠纷,引导医患双方换位思考,并提出了恰当的调解意见,既依法有效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有力地维护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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