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铁路复线建设项目贯穿朝阳市朝阳县某镇,2017年4月份开始进行征占土地的面积核量工作。此项工作涉及朝阳县某镇4个村,征占地的核量工作已于6月份完工,但在补偿款发放过程中,因发放对象问题,出现了群众上访。 2017年5月10日,某村组30多名群众(无预留地户)到镇政府反映问题,称他们组所占土地属于全体村民共有,不能把补偿款分给少数人,应该有他们的一份,要求政府给予解决。
【调解过程】
朝阳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接案后,第一时间汇报给辖区党委、政府,同时提出了解决方案: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群众的诉求是合理的。二是迅速查清土地性质,便于开展工作。三是稳定群众情绪,防止出现过激行为。辖区党委、政府及时召开联席会议,确定总的指导思想是:依法办事,程序合理合法,确保稳定。同时指派调委会负责进行调查处理。 镇调委会于2017年5月14日开始正式进入调解程序,分别对村委会和某村组群众进行走访、调查,通过两天的工作,调查情况是:1.此地块属于1995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所留的预留地,按照当时的政策,预留地进行承包分配,不是每户平均分配。2.按照政策要求,朝阳县某镇于2002年在此地块搞大棚小区项目,当时村委会确定,谁建棚土地就归谁使用。3.某村组共有39户没有得到预留地。4.铁路复线共占某村组此地块大棚户10户,不同意补偿款分给没有预留地的户。调查结束后,调委会将情况及时上报辖区党委、政府,鉴于这种情况,6月5日某镇政府第二次召开联席会议,会议确定:1.实事求是,依法办理。2.根据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双方的利益,补偿款分配比例为双方各50%。3.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无预留地户推选5名代表,来参与处理补偿款分配事宜。依据此意见,6月10日在镇调委会和村委会的主持下,召开无预留地户群众会议,选出代表5名,并宣布由代表进行上下沟通,群众有什么意见,可直接找代表提出,不得到镇、村去提意见。6月28日,镇调委会又在村委会召开了协商会议,首先向代表讲明调解意见是:补偿款分配的原则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首先确定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集体成员都有权利享受。其次被征占户永久失去了产业,应该考虑给予合理补偿。当事人双方都应该互相理解。在调解人员和村领导劝说和调解下,代表们的意见达成共识,并由他们通报给无预留地的群众,征求意见。6月30日代表反馈意见是无预留地户同意镇调委会的这一调解意见。为尽快解决补偿款分配问题,镇调委会又及时于7月5日在村委会召开了占地户协商会,向他们陈述法律规定及调委会的调解意见,认为占地户应该执行。通过镇调委会和村调委会的共同努力,占地户最终同意了调解意见。至此双方意见达成共识。按照所达成的协议,镇调委会又分别对当事人双方进行细致工作,对他们讲国家的土地政策和当前面临的形势及被占地户所面临的困难,同时占地户也要考虑无预留地户的利益,不要光考虑自己。
【调解结果】
通过调解,双方都做出了让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一是补偿款按照各50%的比例分配。二是由双方代表核实面积。三是无预留地户补偿款由代表组织群众进行分配。四是村委会全程进行监督检查。五是分配前要公示分配名单7日,无疑义后,把名单呈报给镇政府,并提供相关手续,然后发放补偿款。
【案例点评】
本案的调解过程,一是使用法律得当。首先表明法律规定,任何人都必须遵守。如果使用法律法规不当,有可能造成集体上访,甚至酿成刑事案件。二是要有耐心。此事处理历时近两个月,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说服,劝解,使双方的利益都得到了维护。妥善处理、调解好各种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职责所在。 此案成功调解主要有这几点经验:1.合理利用法律,用法律来约束当事人。2.摸清问题的焦点,针对问题,找准切入点,制定方案。3.用时间换结果。给当事人时间进行考虑,使问题降温。最终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