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某,广德县某某乡某某村人,江苏省某某学院学生,2014年7月12日暑期回乡期间为抢救落水儿童不幸牺牲。宋某某,网络名人,中国大陆娱乐界极具争议性的人物之一,俗称“宋大嘴”。2014年7月22日11时,宋某某在其腾讯微博、新浪微博及网易微博发表了一条帖子,内容为“近日安徽广德县暑假返乡的大学生李某某,为救两名落水儿童不幸牺牲,当时他在一女同学家玩,听到呼救声他们一起跳下水,而他和女同学都不会游泳。某某以为,李某某危急时刻挺身而出的精神是崇高的,但行为是鲁莽的,可能会添乱,在女同学面前装英雄是浮躁、虚荣的!”该贴发布后,引起广大网民关注,仅腾讯微博的当天点击量就超过65000次,并被多人转发。次日,宋某某自行删除了该贴。李某某父母得知后,向广德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宋某某虚构李某某在女同学家玩并和女同学一起跳水的场景,并对李某某作出“鲁莽”、“添乱”、“在女同学面前装英雄”、“浮躁”、“虚荣”评价,歪曲、丑化了李某某舍身救人的见义勇为行为,侵犯了李某某的个人名誉,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调查与处理】
经审理,广德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连续五日在腾讯、新浪及网易网站首页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同意),消除影响,为李某某恢复名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告提出上诉,经宣城中院主持调解,被告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连续十日在新浪、腾讯个人微博发布道歉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律分析】
(一)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属于捏造事实,故意诋毁李某某的名誉,构成侵犯名誉权。 第一,李某某与其同学陈某某二人并非不会游泳,而是不善游泳,从救人过程来看,李某某、陈某某二人跳入水中后,游到水塘中央,奋力把落水儿童推到岸边,落水儿童才被站在岸上的一个老人拉上岸得救,而李某某因体力不支加上水性不好才沉入水底。第二,宋某某称李某某、陈某某采取呼救方式救人就不会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当时的环境下,水塘远离村庄,四周无人,落水儿童已经处于生死关头,如果只呼救不下水救人,落水儿童会命丧水塘。尽管水塘面积不大,不足200平方米,不可否认的是对水性不好的人来说下水仍然存有风险,但是在紧急关头,李某某、陈某某别无选择,在第一时间选择下水救人,完全是善良人性的本能反应,是值得赞扬的社会正能量,是典型的见义勇为。第三,如果李某某有缺点,宋某某当然可以批评,但是宋某某在其博客上先是公开发表言论,杜撰李某某在女同学家玩以及李某某和女同学一起跳下水的场景,然后说李某某和女同学都不会游泳,最后不仅说李某某的行为鲁莽、添乱,而且说李某某是在女同学面前装英雄!李某某浮躁、虚荣!宋某某的上述言论显然已经不是批评,而是捏造事实、诋毁名誉。第四,侵犯名誉权并非以受害人精神崩溃、住院治疗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一)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二)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三)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案属于第3种情形。 (二)言论自由不能成为名誉侵权的挡箭牌 言论自由虽然是公民权利,但公民享受言论自由权利的前提是遵守不侵犯他人权利的义务,上诉人是网络名人,拥有众多粉丝,故其发表言论应当具有高于普通公民的注意义务。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某并不是未对事实核对后评论,而是故意编造虚假事实,因为其所编造的“在女同学家玩”、“和女同学一起跳下水”、“在女同学面前装英雄”纯属自己编造,并非援引自其他新闻报道或评论,而且是在众多网友感到愤慨,强烈要求其删除不当言论后迫于舆论压力才自行删除了侵权帖子。虽然宋某某删除了侵权帖子,但是在三大网站微博上发表的帖子,仅腾讯微博的点击量就高达65000人次,已经在相当范围内造成李某某的名誉侵权。 (三)一审判决宋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非过高。 宋某某经常在网络上侵犯他人名誉权,其中因侵犯影视演员谢某、金某某名誉权分别被判决赔偿289951.62元和10万元,法院虽多次对其判决巨额赔偿,但仍旧不思悔改。无论被告宋某某的主观动机如何,都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确定赔偿数额,即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情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一是对受害人给予精神上的抚慰,消除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平复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创伤;二是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显然,一审判决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并非过高。 综上,被告宋某某在未经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主观臆断,以“装英雄”“鲁莽”和“虚荣”等贬低性的结论用语对李某某的行为予以评价,产生对李某某名誉的损害。其文章内容不具有真实性,而且作出的贬低、否定的结论具有社会危害性。同时,因被告的微博粉丝数量多、关注度高,其不实报道、宣传以及对李某某行为的否定,在网络上引起热议,影响了众人对李某某见义勇为行为的评价。可见,宋某某的言论已经超过了批评的范畴,属于捏造事实,故意诋毁李某某的名誉,构成侵犯名誉权,在原告正处于痛失爱子的极度悲伤中,又对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
【典型意义】
李某某父母诉宋某某案具有典型意义,给全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该案二审时,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新浪微博进行直播,客观呈现审判现场,阐释法律问题,二审结束后,新浪微博、凤凰网等网络媒体对此进行报道,有效引导了舆论走向。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有针对性地以以案释法的方式进行普法宣传。该案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二审法院对本案涉及自媒体侵权的问题予以详细解读,结合案情阐释了名誉侵权与言论自由的区别。二是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 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法院将普法融入执法司法全过程,司法行政系统通过该案宣传法律法规。三是充分发挥“两微一端一网”等新媒体技术在普法活动中的作用。此案中,法院等部门通过官网官微发声,庭审采取全程微博直播,公开实况。这些新媒体的运用,增强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使公众对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有了深刻认识。 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更有不散布虚假信息以及不侵犯他人名誉的义务,无义务则无权利。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给了人们通过更多的途径表达言论的空间和平台,但我们在享受科技成果的同时依然应当恪守相关义务,不得利用任何媒介散布虚假信息以及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等人格权利,否则受害人有权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