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王某某交通事故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6日11时许,受援人王某某在观山湖区长岭南路过马路时,被小型轿车撞伤,王某某被送往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34天,经诊断为右锁骨骨折,头皮裂伤,住院期间车主吴某及保险公司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费用。事故发生后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观山湖区分局作出了筑公交认字520115201509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并查明车主吴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王某某出院后与车主协商赔偿事宜,车主和保险公司以各种借口相互推诿。由于王某某系外省来贵阳打临时工,受伤期间花去大量储蓄治疗伤病,经济十分困难,在朋友的帮助下,来到了观山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观山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法律援助并将本案指派给贵州哲瀚律师事务所桑玉文律师承办。 援助律师承接该案后,第一时间与受援人取得联系,了解大概的案情情况及受援人掌握的证据材料,并要求受援人带上证据资料来律所见面详细洽谈。见面后,受援人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住院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身份信息及车主和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写下的收条等图片。经援助律师询问,了解到本案车主和保险公司均系属外省,车主也拒绝进行调解。因此,援助律师准备以诉讼的方式为受援人主张相关的赔偿损失。首先,援助律师发现受援人出院后并未对伤残等级做司法鉴定,援助律师向其出具了司法鉴定委托函,希望其到贵州警官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伤残等级、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等事项做鉴定,以便确定各项赔偿的标准。其次,援助律师发现受援人系农村户口,经询问其已在观山湖区租房居住了一年以上,与房东签订有房屋租赁合同,援助律师要求其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凭房屋租赁合同要求居委会出具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最后,经了解受援人无固定职业,收入不稳定,住院期间系由其丈夫护理,丈夫也未有固定职业。在将这些情况制作成笔录后,援助律师告知受援人,目前暂时无法计算出受伤后产生的具体赔偿数额,需要司法鉴定后才可以计算,建议受援人先做司法鉴定。等待鉴定结果期间,援助律还师收集了被告的信息,了解保险的情况。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涉案保险公司的企业信息及联系方式。后受援人经贵州警官学院司法鉴定中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20天,营养期90天,护理期60天,根据该鉴定意见,援助律师计算出受援人残疾赔偿金按十级计算为45096.42元,医疗费扣除车主和保险公司支付的部分,原告自行支付了7635.39元,护理费6537.2元,营养费9000元,误工费218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交通费74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共计107232.01元,该赔偿数额在交强险范围内,因此援助律师并没有根据划分的责任来计算原告的赔偿。后经受援人同意后,援助律师将诉讼材料整理提交法院,缴纳了诉讼费后等待开庭。 在庭审中,援助律师提交了起诉时提交的材料原件以证实原告的损失情况。针对赔偿计算标准,其中:残疾赔偿金,原告能提供其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应按城镇计算;护理费,由于原告丈夫无固定收入,故按照贵州省居民服务业的年收入乘以护理天数;误工费,由于原告无固定收入,按照贵州省在岗职工年平均收入乘以误工期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按100元/天计算;后续治疗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主张;交通费,据实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按十级伤残进行主张。 被告保险公司在庭审中提出:一是医疗费应当对原告主张部分按20%以扣除自费药品,同时扣除其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请求法院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二是对后续治疗费认可;三是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金按20元/天支付,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过高应结合住院情况予以支持;三是残疾赔偿金按城镇赔偿无异;四是交通费应为200为宜;五是精神抚慰金2000元为宜。针对保险公司的代理意见,援助律师认为,本案原告虽应承担20%的责任,但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在交强险范围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这里的责任限额是指一次事故中最高限额,并未对被保险人是否有责任,以及赔偿项目进行区分,交强险的目的为了控制机动车行驶这一高危行为的风险,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得以及时补偿,而不是对受害人的利益进行限制,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分责、不分项地承担原告造成的损失,医疗费不应按原告次要责任扣除20%,对于保险公司垫付的费用原告予以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天过低,原告方按100元/天计算,是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系合情合理的。对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是由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法院应予以采纳。精神抚慰金,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5000元并不算太高。 最终,经法院判决,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95251.19元。判决后,双方并未上诉,在法院规定履行期间内,保险公司按照判决确定义务,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数额,案件办理完结。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立案之前,由于车主和保险公司都在外地,对于受援人的伤情及赔偿不予以积极态度进行处理,导致受援人仅凭自己的积蓄进行治疗,造成了其后生活困难。本案中,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该鉴定中心考虑到其经济困难,积极予以援助,免除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让受援人感受到了政府及相关单位对困难人士的关爱。援助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也积极为受援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庭审中,援助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及实践经验,为受援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让受援人在短时间内获得了足额的赔偿。 现如今,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在造成车主或第三者受伤后,保险公司对于财产损失仅会依据保险合同支付财产损失2200元,人身损害,死亡的支付100000元,医疗费用垫付10000元,其余的费用会根据限额赔付,当事人的利益不能合理及时地得到维护,一般都会采取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交通事故的案件对于被告的信息需要很全面,因此,在交警调查相关情况时,当事人一定要要求交警对车主信息,驾驶员信息,保险公司等信息详细记录,对事故的认定结果不服的,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在诉讼中,保险公司会要求在交强险内分责分项进行赔付,这个是对于法律的不合理解释,现法院不会予以采信,均会在交强险范围内支持12200元,不足的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按责任划分,仍不足的由车主或驾驶员承担。 保险公司还会依据保监会规定等来作为抗辩,由于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般保险公司都会提供格式合同,对于一些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当事人的条款是无效的,对于需要明示的条款,也需要当事人签订或者有其他明确的方式予以提示才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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