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高某因脑梗病重致无法正常交流,经江苏省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019年8月,高某因脑梗死再次入院治疗,同年11月经评估确定高某为重度失能。2020年10月,高某正式退休,高某家人本想代为领取高某的退休工资、公积金等,但银行表示,需要宣告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才可以办理相关业务。2020年11月16日,高某的妻子黄某来到张家港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经审查,本案符合张家港市试行的法律援助“负面清单”案件受理范围,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石静承办此案。 周律师接受指派后,与受援人黄某办理了相关委托手续,并详细解释了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及流程。为尽快了解案情、推动诉讼进程,周律师就高某的身体状况及精神状态,向高某亲属及邻居做了调查,并根据黄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建议黄某补充提供高某之前所有的医疗资料。同时,询问高某家人关于指定监护人的意见。经过沟通,高某亲属均表示对认定高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指定黄某为高某的监护人无异议。 2020年11月27日,周律师拟定了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及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申请书,在黄某签字确认后,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诉前鉴定。法院依据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机构摇号,确定由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由于高某的体格较大,身体无知觉,将其带至苏州广济医院进行鉴定有难度,周律师帮忙联系了专车服务。另外,考虑到高某家庭经济困难,周律师向黄某告知司法鉴定援助申请事宜,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减免了高某的鉴定费用。 2021年4月14日,高某顺利完成鉴定。5月20日,鉴定机构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高某无民事行为能力。6月4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当庭判决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黄某为高某的监护人。黄某依据判决书为高某代为办理相关业务,取出了高某的退休工资、公积金,实现了申请法律援助的诉讼目的。
【案件点评】
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属于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案由,这类案由往往与公民的切身利益相关。其法律意义主要在于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从而确保民事交易活动的安全性。本案中,银行让高某的亲属为高某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正是出于保障高某合法权益的初衷。实践中,类似情况并不少见,但是很多老百姓因为对制度设计目的或是具体办事流程的不了解,容易产生抵抗等消极情绪。法律援助开展负面清单试点工作以后,将此类案由也纳入可以援助的范围,通过法律援助律师的介入和释法,不仅维护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为其家属解决了实际难题,更产生了正向的社会效应,营造了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和谐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