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人员丁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丁某某,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县。丁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带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33448元,刑期自2014年2月13日起至2022年2月12日止。判决后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4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4月28日从贵州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黔东南监狱)四监区服刑改造。2016年12月14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26刑更1670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2月13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27日,丁某某经监狱综合评估为没有再犯罪危险。监狱委托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2018年8月30日威宁县司法局作出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管理的意见。2018年9月2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贵州省黔东南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警察召开集体会议,研究丁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丁某某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丁某某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丁某某在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获表扬五个,确有悔改表现。对于生效的财产性判项附带共同民事赔偿33448元,罪犯丁某某个人履行了11250元,结合2017年11月21日威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出具 “兹有本院(2015)黔威执字第211号及(2015)黔威执字第212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执行人黄某某和丁某某的家人已积极替被执行人黄某某和丁某某履行其应履行的部分,现黄某某和丁某某已履行完毕”的证明,分监区进行认真研究后认为,丁某某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丁某某提请假释。 2018年10月18日,四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二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2019年1月14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丁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清楚,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丁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1月1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丁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2019年1月28日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丁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2月1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丁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丁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丁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案件材料一并报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3月26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丁某某犯罪情节,结合其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以及当地社区对该犯的评价,可以认为对丁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没有再犯罪危险,亦不会在当地社区造成不良影响,丁某某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对其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丁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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