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03月29日,律师黄某陪同一位年逾古稀的老人甲某来公证处咨询办理遗嘱公证。甲某患有神经性耳聋,听力较差,公证员需提高说话的音量和甲某沟通。经沟通了解,甲某有过两次婚姻,一次丧偶、一次离异,与第一位配偶生育有一名子女;与第二位配偶结婚时双方均系再婚,二人均有各自的子女。甲某称与第二个配偶关系一直不错,但由于各自子女的干涉和反对,最后不得不以离婚收场。基于自身的经历以及较高的法律意识,甲某决定立一份公证遗嘱交代自己的身后事,明确自己财产将来的归属,避免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 公证员在与甲某详细交谈和审查各项材料后发现,甲某头脑清醒、意识清晰,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除了听力较差以外,阅读、写字、说话均没有任何问题,符合遗嘱公证受理的条件。公证员审查甲某第二次婚姻的离婚协议书时发现,甲某名下有一处房产,该房产系甲某继承第一位配偶的遗产份额所得,系甲某第二段婚姻的婚前财产,但离婚协议书中未对该房产做出明确约定。公证员告知甲某这并不会影响受理其遗嘱公证的申请,但鉴于甲某的家庭情况,为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纠纷,也为了将来甲某百年之后其子女可以顺利的办理继承公证,建议甲某和前配偶来公证处办理一份离婚财产协议书,明确房产的归属后再办理遗嘱公证。甲某和律师商量后采纳了公证员的建议。 2018年05月03日,甲某与前配偶一起来到公证处办理了离婚财产协议公证和遗嘱公证。在办理过程中,公证员全程通过大声说话、纸笔交流的方式与甲某进行沟通,并对办理遗嘱的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经过两个半小时,顺利办妥全部公证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形式的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其中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鉴于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公证员在办理公证遗嘱的时候应当严格审查立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确认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鉴于公证遗嘱是为了避免立遗嘱人去世之后遗嘱受益人与其他亲属发生纠纷,也为了遗嘱受益人将来能够顺利办理继承手续,公证员在办理公证遗嘱之时也要在当事人方便的基础上尽可能提供合理化的法律建议。公证处和公证员按规定将为遗嘱人的遗嘱行为和遗嘱内容保密,并可以为遗嘱人提供遗嘱保管、遗嘱信托等配套公证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甲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甲某于XX年XX月XX日来到公证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助理王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字,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甲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