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李某(陕西省西安市人)将50万元借给郑某,双方约定借款期6个月,月息2分。但在约定还款期后,郑某并未还款,也未支付利息。李某多次讨要未果。 2019年2月,李某向西安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法院通知郑某3月底开庭审理此案。2019年3月1日,郑某向重庆市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援助律师为其应诉。 李某的申请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因此,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郑某与李某间的纠纷系借款合同纠纷,而该事项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二、因该案件由西安某法院审理,故郑某的法律援助申请不属于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范围。
【法律依据】
一、《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六)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八)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九)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十)国家和本市规定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而郑某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系借款合同纠纷,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范围。 二、《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诉讼事项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而李某诉郑某一案由西安某法院审理,故郑某的法律援助申请不属于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