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0,王某某到贵州X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从事装卸工作,按方量计算工资。2018年2月,王某某获该公司2017年度“优秀员工”称号。2018年9月29日,公司管理人员通知王某某跟车到织金卸货,晚上9点左右返回厂时从车上摔倒导致头部受伤,后被送往中国贵航集团三0二医院住院治疗61天。期间,贵州X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与王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且未依法为王某某缴纳社会保险。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8年12月12日,王某某到贵州省普定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中人员了解到王某某此次受伤导致生活十分困难,符合《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民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决定给予王某某提供法律援助。随即启动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并指派贵州省普定县中心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唐某、陶某办理此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当事人,认真听取王某某受伤经过,了解王某某的基本信息、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情况,并做好接访记录。收集王某某工作证、工装、工作图片和所获得的“优秀员工”证书,并收取证人证词。通过整理笔录及证据材料,承办人对收集的所有线索证据进行仔细分析,认为该案首先应以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纠纷来提起,待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后再进行工伤赔偿程序。 承办人认为本案办理难点:一是贵州X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一方法律意识淡薄,一直不认同王某某与其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二是受援人王某某为人老实,缺乏收集、保存证据的意识,申请法律援助时无任何证据材料。 承办人在征得受援人同意后,决定先以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争议向普定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于2019年2月14日为受援人拟写了仲裁申请书到普定县仲裁委员会立案。仲裁委立案后,承办人认真开展代理工作,多次到仲裁委办理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通知受援人开庭时间及代受援人与被申请人进行调解等事宜,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2020年3月21日,普定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6年12月至2018年9月29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19年4月17日,贵州X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普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认为王某某上班时间自由,双方关系松散,劳务费根据劳务量按月结清,认为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王某某收到法院传票等相关文书材料后,于2019年4月18日再次来到普定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中心当日即审批通过王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唐某、陶某继续办理此案。承办人立即重新梳理仲裁程序的相关证据材料及普县劳人仲裁裁决书认定的相关事实。 2019年5月15日,开庭审理,经开庭质证和审查,2019年6月10日,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人意见,作出如下判决:(一)驳回原告贵州X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原告贵州X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于2016年12月至2018年9月29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后,贵州X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主动与王某某联系,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了和解。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案件时间跨度较大,取证比较困难,加之王某某发生事故后住院治疗等经过了一段时间,贵州X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亦不承认与王某某存在劳动关系,为整个案件带来了一定的复杂性。 经过承办人认真收集线索证据,对案件进行仔细分析,找准突破口,认为受援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承办人意见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切实维护了受援人王某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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