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8日,重庆市南川区某镇某村村民唐某因同村村民付某未经自己同意强占自己的耕地1亩抢种庄稼,到镇政府上访要求主持公道,讨回土地。镇有关部门接待后,认为此纠纷调解处理更为适宜,于是委托双方当事人所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处理该纠纷。 受理纠纷后,调委会立即找到当事人了解具体情况。付某反映,唐某以前开地瓜粉加工房时流出的污水淹死了自己的庄稼,找了他多次也没有给予自己补偿损失,自己没有办法才种了他的地。唐某承认确有此事,但认为只淹坏了付某的一小部分庄稼。双方都觉得自己占理,互不相让,争执不下。
【调解过程】
了解具体情况后,调解员迅速梳理案情,明确调解思路。针对双方纠纷焦点,调解员向唐某分析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其排放污水行为导致付某庄稼淹死是无可争议的事实,且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对其污染环境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唐某听后,认识到自己理亏,便不再推脱责任,表示愿意承担一定责任,但要求付某也必须承担抢种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针对付某的抢种行为,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结合具体条款,调解员给付某进行了细致分析和举例说明。,抢种别人的农耕地当然是违法行为,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土地承包使用权,侵权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造成的损失也应依法给予赔偿。付某辩称,抢种是因为唐某排污行为先淹死了自己的庄稼,且多次沟通联系赔偿未果的情况下,没有办法才种了他的地。对此,调解员解释指出,虽然唐某损害权益在先,但也不应该采取报复的心理去对待,更不能用违法行为来回应对方的侵权行为,在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别人侵犯时,要学会理性运用法治思维,用合理合法的方法和手段来保护自己,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事态扩大。经调解员作出解释说明后,付某也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法理并用的劝解下,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达成了以下协议:唐某拿出300元钱支付给付某做为庄稼淹死的损失补偿。付某退出抢种土地,将其归还给唐某,结束侵权行为,恢复原状。 经回访,当事人对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邻里纠纷是农村地区较为常见的矛盾纠纷,根据《民法通则》,处理相邻关系要依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邻里之间一旦发生纠纷,调解员应当注重权利义务的合理平衡,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站在对方的立场去看待问题,不能将事态激化。要坚持以和为贵,坚持抓小抓早,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实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