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虑情绪罪犯李某某的心理矫治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岁,未婚,初中文化程度,家住北京市,捕前无业,父母离异,与母亲一起生活,与父亲无往来。李某某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言语表达能力一般,说好语速较慢,衣着较干净,上衣比较褶皱。李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无前科,日常改造表现比较一般。 1.来访方式 因为李某某的消极行为影响到监区的正常改造秩序,监区建议心理咨询师介入。 2、主诉 临近回家,心理很烦无头绪,每日无所事事。 3、现状 通过李某某自诉以及询问监区干警及其他相关罪犯了解到,李某某现在脾气暴躁,易怒,多次与其他罪犯发生言语冲突。多次要求就医,但没有显现出明显躯体症状。 4、成长经历 李某某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较差,喜欢惹是生非,搞恶作剧,上到初中三年级就辍学了。后到社会上与闲散人员为伍,整天游手好闲。 李某某自诉父母离异,与母亲一起生活,与父亲无来往,母亲比较疼爱自己,对自己所提要求尽量满足,母亲身体健康状况较好,家庭经济条件比较一般。李某某与母亲关系正常,无重大躯体疾病;服刑期间人际关系处理能力一般。 5、初步诊断 (1)诊断标准: a、根据病与非病三原则,李某某知情意统一,对自己的心理问题有自知力,无逻辑思维混乱,无感知觉异常,无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因此可以排除精神病。 b、由于李某某冲突与现实处境相连,涉及服刑期间的重要生活事件,有明显道德性质,属于常形冲突,因此可以排除神经症和神经症性心理问题。 c、由于该来访者的反应强度不甚强烈,反应也只局限于与周围罪犯范围内,没有影响逻辑思维等,无泛化,没有对社会功能造成严重影响。从病程标准看,病程只有1个月,所以可以排除严重心理问题。 一般心理问题是由现实因素引发心理冲突所致的不良情绪,不良情绪持续存在一个月以上或者间断存在两个月,反应强度不太强烈,尚能在理智控制之下,不良情绪反应局限于诱发因素本身,即使与诱发因素相关或类似的事件也不引起此类反应,思维合乎逻辑,人格无明显异常,社会功能较完整或受轻度受影响。 (2)症状依据: a、现实因素激发——因 李某某焦虑情绪的出现是由于刑期较短,不用挣分减刑,监规纪律对其没有太大的约束性;且面临释放,对正常社会生活的期待;与他犯日常生活琐事矛盾的积累这些现实因素所导致,是常形冲突。 b、持续时间较短——时 焦虑情绪间断地持续1个月仍不能自行化解。李某某自诉有的时候也没有这么着急上火。(不是心理冲突持续) c、社会功能常态——度 不良情绪反应仍在相当程度理智控制下,人格没有明显异常,行为不失常态,生活学习社交基本正常,但效率下降。 d、反应没有泛化 自始至终,不良情绪的激发因素仅仅局限于最初事件(刑期较短,不用挣分减刑);即便是与最初事件有联系的其他事件,也不引起此类不良情绪。 (3)诊断结论:属于一般心理问题的焦虑心理。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咨询目标 经与李某某商量,咨询目标确定为缓解焦虑情绪,提升人际交往能力,能与他人正常交往。 2、咨询计划 通过两个月的心理咨询,缓解不良情绪,学习简单实用的放松方法,顺利度过剩余刑期,不与他人发生语言肢体冲突。 3、咨询过程 李某某人格无重大变化,认知未受较大影响,焦虑情绪较为严重,出现明显的问题行为,以及一定的躯体症状。可以排除神经症及精神类疾病,属于因重大生活事件应激导致的焦虑发作。罪犯在临释前出现焦虑情绪较为普遍。这种单纯性的焦虑发作,结合行为咨询方法中的“放松训练”疗法,能够较为有效的缓解罪犯紧张焦虑的情绪,获得较好的效果。通过4-6次咨询,帮助罪犯掌握“自我放松训练三步法”,能够自我放松,控制情绪,缓解压力。 (1)在第一次咨询中,咨询员明显感觉到李某某对抗情绪较强,且有较强的控制欲,试图控制咨询过程,获得主动,从而回避自己的问题。咨询员顺水推舟,并不刻意主导咨询的内容,而是用真诚的态度,表达出对罪犯的理解与尊重。李某某逐渐明白,咨询员不是想去强求自己,而是真正希望帮助自己,让自己平静,从而接受了咨询员,建立起了咨询关系。 (2)第二次咨询中,考虑到避免对抗,咨询员并不深入探究出现焦虑情绪的根源,而是与李某某共同探讨哪些行为给自己带来了麻烦与困扰,是否愿意去解决这些问题行为,以及如何解决。通过沟通,李某某认可了咨询员提出的“自我放松训练三步法”,并且与咨询员签订了咨询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束,保证训练的成功。 (3)在接下来的第三次、第四次咨询中,李某某在咨询员的示范引导下,开始进行放松训练,依据从手臂——头部——躯干部——腿部的顺序进行逐次放松。罪犯从开始时的浑身紧张、抵触,不能配合,在咨询员轻松语调的指引下,逐渐沉入其中,自己掌握了放松的要领,使每个部位都经历了集中注意——肌肉紧张——保持紧张——解除紧张——肌肉松弛五个步骤,身心得到舒缓。在李某某掌握方法后,咨询员在协议中要求李某某在两次咨询之间每天自觉在就寝时完成一次训练,并记录自我感受。下次咨询时与咨询员讨论自己的感受并在咨询员的引导下进行训练。 通过四次咨询,李某某已经较为熟练的掌握了“自我放松训练三步法”的方法,并且能够自觉完成协议,自诉症状有了一定的缓解。咨询员与罪犯协商,在接下来的半个月中,完全由罪犯自己进行放松训练,然后通过下一次的咨询进行效果评估。 (4)第五次咨询,通过责任干警的反映,李某某近期表现较前一阶段有了明显的改观,未出现过激行为,他人也反映他脾气小了。通过咨询评估,李某某自诉训练有一定的效果,身体没有那么紧张了,精神也放松了,也认识到自己的脾气有点大,现在注意言行,不和他犯发生冲突。 通过焦虑自评量表(SAS)结果显示,李某某未表现出明显的焦虑情绪。 截止目前,通过对监区干警及罪犯随访,李某某情绪较为稳定,未出现明显的过激行为。

【教育改造成效】

实践工作中,因为心理焦虑前来咨询的也不在少数,难以控制的心理焦虑给他们带来了很多情绪困扰,同时威胁着监管秩序的安全与稳定。此案例为短刑罪犯,打破常规管教工作惯例,并不深究导致罪犯问题行为(如焦虑、人际冲突)的历史根源、人格因素等原因,更加关心设立直接特定的咨询目标,即通过对罪犯的行为观察,对行为进行功能分析后,通过与罪犯的协商,确定靶行为,并进行咨询。李某某经过两个月的心理矫治,在日常改造中表现积极,人际关系明显改善,能够与他发和平相处,未发生违反监规纪律行为,直至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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