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秦某,男,1998年6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起止:2013年3月24日至2020年3月23日。于2013年11月22日交付重庆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27日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2月,罪犯秦某累计获得三次表扬行政奖励,向监区递交了书面减刑申请。 2018年2月28日,监区民警会议讨论认为罪犯秦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累计获得三次表扬奖励,符合减刑条件,提出为罪犯秦某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民警会后,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通过了罪犯秦某的减刑建议。随后监区将罪犯秦某报请减刑的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罪犯秦某报请减刑的程序合法,证明材料齐全,符合报请减刑条件。 2018年3月19日,刑罚执行科将审查意见和监区报送的罪犯秦某的减刑材料提交未管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研究。未管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研究认为罪犯秦某符合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罪犯秦某报请减刑九个月的建议。罪犯秦某的减刑建议和相关信息材料于2018年3月19日至3月26日在所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对秦某报请减刑的不同意见。 公示期满后,未管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罪犯秦某报请减刑的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驻重庆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检察室征求意见。驻所检察室出具“监狱对该犯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 2018年3月26日,未管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罪犯秦某报请减刑建议书及检察意见提交所长办公会决定。所长办公会认为:罪犯秦某符合减刑条件,报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罪犯秦某按程序报请减刑的决定。 刑罚执行科根据所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于3月28日连同相关材料一起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报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2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对罪犯秦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