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黄某与母亲景某系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某村村民,因二轮土地承包时未在当地,两人在某村没有分到土地。2014年,经村里开会研究,从机动地中补发土地约7亩给黄某和景某二人耕种,地块位于某村五组沙坑地。同年,黄某将这块土地承包给本村村民钱某耕种,但秋收时被赵某强行收割,后钱某起诉胜诉。黄某为智力残疾人员,母亲景某患脑血栓偏瘫多年,于2016年去世。赵某在2015年-2018年期间,既不与黄某或其母亲协商承包土地事宜,也不缴纳土地承包费,一直强行耕种黄某的土地。期间,村里曾多次出面阻止其强种行为,但赵某不听村里劝阻,造成黄某无法对土地进行正常经营管理。2018年村里发放粮食补贴,赵某变本加厉,要求村里将该地块的补贴发放给自己,村里对他的无理要求予以驳回。赵某继续到镇里无理取闹,导致黄某的粮食补贴也要等双方纠纷结束后才能发放。 2018年9月26日,黄某的小姨景某某作为其代理人向密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经审查认为黄某符合援助条件,指派黑龙江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洪彬承办此案。王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了景某某的陈述,经过仔细分析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土地侵权案件。办理本案的关键:一是固定证据,二是理清法律关系和诉讼当事人,三是确定被侵权的土地数量及2015年-2018年的土地承包费标准。 2018年10月8日,承办律师拟好起诉状到密山市人民法院立案,要求被告赵某返还7亩土地并支付2015年-2018年的土地承包费6066元。密山市人民法院连珠山法庭以土地侵权纠纷受理此案。法庭法官按照法定程序向被告赵某送达了起诉状和传票,确定了第一次开庭日期。在法官向被告送达的过程中,赵某多次对法官出言不逊。 开庭前,承办律师对本案进行了认真分析,进一步明确了案件重点:第一,本案原告黄某没有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如何证明其对涉案土地拥有合法的使用权;第二,被告赵某实际侵占的土地数量是多少;第三,2015年-2018年,每亩地的土地承包费是多少。 经过承办律师和原告小姨景某某的共同努力,承办律师确定证据目录和证据提纲:证据一、黄某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复印件,能够证明原告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密山市密山镇某村关于补发景某和黄某土地的会议纪要,能够证明因二轮土地承包时黄某和景某未在当地,二人在某村没有分到土地。2014年3月27日,经村委会开会研究,在某村五组给二人每人补旱田3.49亩;证据三、密山市密山镇某村委会与景某签订的土地协议,能够证明2014年4月9日某村委会与景某签订了分地的土地协议,在五组沙坑东分给景某、黄某二人34条垄,长210米、宽21.6米,面积7亩;证据四、2018年土地确权承包地块调查表,能够证明某村委会将本案争议地发包给黄某、景某二人的事实,在进行土地确权时,某村委会承认黄某是本案争议土地的承包方,黄某对本案争议土地拥有合法的使用权;证据五、密山市人民法院(2014)密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调解书,表明2014年黄某、景某将承包地发包给本村钱某耕种,被告赵某强行耕种了26根垄,钱某向法院起诉赵某,赵某赔偿钱某2600元。该事实也能够证明黄某对本案争议土地拥有使用权;证据六、密山市密山镇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能够证明2015年-2018年某村的土地流转价格。 在法院规定的第一次开庭日期到来时,承办律师和景某某准时来到了法院,被告到庭后陈述其只耕种了其中的26根垄,原告起诉的土地面积不对。在法官的劝说下,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进行现场实际测量以确定土地数量,并重新确定开庭日期为2018年11月7日。庭下,景某某和赵某到现场对土地进行了实际测量,确定赵某只耕种了26根垄,面积为5.3小亩。经过双方协商,赵某将2015年-2018年的承包费交给了景某某,但对于返还土地一事,双方没有达成最后一致。 2018年11月7日,密山市连珠山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承办律师及黄某代理人景某某到庭,被告赵某及其妻子、女儿到庭。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赵某进行了质证。举证、质证完毕后,双方进行了法庭辩论,承办律师据理力争。案件审理结束后,审理法官经双方同意对案件进行了调解。在法官的耐心劝说下,被告同意返还5.3小亩土地,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法院制作了(2018)黑0382民初2742号民事调解书对调解结果予以确认。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土地侵权案件。受援人黄某为智力残疾人员,其母亲景某患脑血栓偏瘫多年,后于2016年去世。赵某在2015年-2018年期间一直强行耕种黄某的土地,且态度非常嚣张,不听村里劝阻,造成黄某无法对土地进行正常经营管理。办理该案的最大难度是对涉案土地权属的确认及土地数量的认定。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和原告的代理人景某某密切配合,寻找、固定证据,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强大的证据支持,使纠纷双方均对处理结果较为满意,有效维护了受援人黄某的合法权益。